法規名稱: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3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1120200410A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主計財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1月20日行政院臺孝授四字第0055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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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5月18日行政院臺孝授四字第0899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 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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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 2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091001349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3條、第4條、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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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 0950006333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4條、第5條條文,並刪除第2條、第6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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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 0960007406A號令修正發布 第 1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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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0980001504A號令修正發布增 訂第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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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1020201126A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8條、第9條之1、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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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040200008A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5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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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2年3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1120200410A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9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
八年一月二十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
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副供事業之設置,係為整合各類副食採購流程,建立共通作業平臺,以滿
足國軍副食品需求,並依各伙食團運用主副食費洽購額度,向供應商收取
一定比例作業費作為本基金收入來源。為因應採購農產品嘉惠官兵之需求
及提升基金運用效益,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採購農產品支出」為本基金之用途。(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
    短期票券。(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訓練、實習及研究發展支出。
二、承接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
三、各項服務、加工、產品生產、銷售、推銷費用、勞務及採購農產品支
    出。
四、醫療支出。
五、研發特許權支出。
六、科技成果維護及推廣支出。
七、依規定或核定之提撥補助及獎勵(助)金支出。
八、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支出。
九、推展官兵文康活動及服務費用。
十、補助軍人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差額支出。
十一、因委託經營所發生之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立法理由〕
本基金副供事業之設置,係為整合各類副食採購流程,建立共通作業平臺
,以滿足國軍副食品需求,並依各伙食團運用主副食費洽購額度,向供應
商收取一定比例作業費作為本基金收入來源。為採購農產品嘉惠官兵,並
提升本基金運用效益,爰於第三款增訂「採購農產品」支出為本基金之用
途。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前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
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
前項規定之一定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俾符實際。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