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00.08.23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國最高法字第1000000564號訂 定發布全文22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軍法

立法總說明

「軍事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前
奉國防部89年9月28日(八九)則創字第三八七七號令頒,歷經92年3月20
日(九二)法浩字第0八八一號令修正一次。鑒於本注意事項改由國防部
最高軍事法院主管,而重大刑事案件,或係犯罪手段殘酷,或係所生損害
嚴重,破壞部隊紀律甚鉅,並且危害社會治安,為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
受理重大刑事案件,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以達妥審速結之要求,爰訂定本
注意事項,共計二十二點,重點如下:
一、提示訂定本注意事項之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重大刑事案件之範圍。(第二點)
三、軍事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綿密進行,不得懈怠。(第三點)
四、協調軍事檢察官全程蒞庭執行公訴。(第四點)
五、受理重大刑事案件應隨到隨分,以示慎重。(第五點)
六、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予明定合併審判之情況。(第六點)
七、為識別重大刑事案件,規定加蓋方型戳記於卷宗封面。(第七點)
八、審判期日應予傳喚或通知之人,不得疏漏,以達集中審理原則。(第
    八點)
九、重大刑事案件應妥審速結,爰予明定同步多點收證等適法技巧。(第
    九點)
十、明定被告提解、證人提訊到庭詰問或以視訊方式為人證調查。(第十
    點)
十一、明定複印卷證,共同發揮合議審判之功能。(第十一點)
十二、明定非有犯罪情狀確可憫恕之情形,不得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得酌
      量減輕其刑之規定。(第十二點)
十三、各項訴訟書類之製作、打印,均應迅速處理,且應儘速送達判決正
      本。(第十三點)
十四、軍事法院收受上訴書狀後應儘速檢送上級法院審理,以維被告權益
      。(第十四點)
十五、明定職權上訴案件之處理時限。(第十五點)
十六、職權上訴案件之卷證已送請上級法院後,如被告或其他上訴權人亦
      提起上訴,應將該書狀送請上級法院一併處理。(第十六點)
十七、非審判不可分之案件,職權上訴部分應先送請上級法院依法受理後
      ,其餘部分視情節妥適處理。(第十七點)
十八、明定併案或分別審判之規定。(第十八點)
十九、提醒第三審法院注意被告羈押期間,以免羈押逾期。(第十九點)
二十、明定重大刑事案件上訴第三審之相關規定。(第二十點)
二一、明定處理新聞事宜相關規定。(第二一點)
二二、辦理重大刑事案件,得視情節辦理獎懲。(第二二點)

法規異動

訂定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