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法院檢察署實施全程數位錄音(影)錄製作業要領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國最高檢字第1000000516號訂 定發布全文12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軍法

立法總說明

軍事審判法第110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
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
,不在此限。是為具體落實訊問被告錄音(影)法定程序,確保被告偵查
筆錄證據能力,並完整保存錄音(影)紀錄,杜絕日後爭議,爰訂定「軍
事法院檢察署實施全程數位錄音(影)錄製作業要領」(以下簡稱本作業
要領),作為軍事法院檢察署辦理全程數位錄音(影)錄製作業之依據,
共計十二點,重點如下:
一、訂定本作業要領之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資訊業管人員應確保錄音(影)設備功能運作正常。(第二點)
三、明定書記官應按程序操作錄音(影)設備,並確保開庭期間錄音(影
    )設備功能運作正常。(第三點)
四、明定錄音(影)錄製作業操作期程,採全程錄製不得中斷方式處理及
    應處程序。(第四點)
五、明定被告拒絕回答或拒絕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時之作業程序。(第五
    點)
六、明定軍事檢察官於當次事實訊問後,向被告確認筆錄內容記載是否符
    合被告陳述原意之作業程序。(第六點)
七、明定軍事檢察官於確認筆錄內容記載符合被告陳述原意後之後續筆錄
    製作程序。(第七點)
八、明定書記官於開庭後之錄音(影)紀錄複製作業程序。(第八點)
九、明定錄音(影)紀錄存管作業程序。(第九點)
十、明定錄音(影)紀錄隨案移送作業程序。(第十點)
十一、明定錄音(影)紀錄保存及銷毀程序。(第十一點)
十二、明定錄音(影)全般事務督辦權責。(第十二點)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