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1080023722號令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留守業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9年8月31日行政院(79)臺防字第2528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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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3年10月22日行政院臺防字第3978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增訂第 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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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6年7月30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7條、第27條、 第3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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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7年9月23日行政院臺八七防字第46801號令修正增訂第8條之2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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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091000756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5條、第15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6條、第27條、 第28條、第34條、第3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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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 095003351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15條、第19條至第21條、第26條至第28條、第34條;刪除第2條條文(中 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號公告第3條第5款所列 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管轄)(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 558號公告第 4條第1項、第 5條、第6條、第15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 第2款、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第26條第3款、第4款、第27條、第 28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第2項、第34條第2項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 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 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中華民國102年1 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號公告第3條第5款所列屬「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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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1080023722號令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