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示範公墓與忠靈殿及忠靈塔葬厝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 三年五月十三日訂定生效,曾經乙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三 十日修正生效。茲為配合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於一百一十一年一 月一日施行,修正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組織銜稱。(修正規定第十點)
十、申請安葬示範公墓特勳區、安厝忠靈殿特勳及上將區,由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稱後備指揮部)呈報國防部核定;其餘 由後備指揮部依權責核定。
配合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已於一百十年六月九日經總統公布,並 經行政院核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十條機關銜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