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前奉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院授研綜字第一0一二二六一四八五號函核定,經財政部一百零 二年一月四日台財人字第一0一00七三二四二0號令發布,並自一百零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 九月二日。茲因應個人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 CFC)制度於一百十二 年施行及國際間持續積極推動跨境所得稅制改革,基於業務運作需要,爰 修正本規程第四條條文,調整所得稅組增設一科,財產稅組減少一科。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所得稅組,分五科辦事。 二、消費稅組,分三科辦事。 三、財產稅組,分四科辦事。 四、監察組,分二科辦事。 五、稽核組,分五科辦事。 六、稽徵行政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因應個人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 (CFC)制度於一百十二年施行及國際間 持續積極推動跨境所得稅制改革,基於業務運作需要,調整所得稅組增設 一科,並減少財產稅組一科,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序文及其他款 次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