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120063553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前奉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院授研綜字第一0一二二六一四八五號函核定,經財政部一百零
二年一月四日台財人字第一0一00七三二四二0號令發布,並自一百零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
九月二日。茲因應個人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 CFC)制度於一百十二
年施行及國際間持續積極推動跨境所得稅制改革,基於業務運作需要,爰
修正本規程第四條條文,調整所得稅組增設一科,財產稅組減少一科。

法規異動

修正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所得稅組,分五科辦事。
二、消費稅組,分三科辦事。
三、財產稅組,分四科辦事。
四、監察組,分二科辦事。
五、稽核組,分五科辦事。
六、稽徵行政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立法理由〕
因應個人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 (CFC)制度於一百十二年施行及國際間
持續積極推動跨境所得稅制改革,基於業務運作需要,調整所得稅組增設
一科,並減少財產稅組一科,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序文及其他款
次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