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通關業務組,分四科辦事。
三、關務查緝組,分六科辦事。
四、稽核業務組,分四科辦事。
五、稅則法制組,分五科辦事。
六、關務資訊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科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會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一、統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二、督察室,分四科辦事。
〔立法理由〕 配合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調查業務移撥關區辦理,本署僅辦理制度、法令及
督導事項,將原調查稽核組調查一、二、三科移出至所屬基隆關改設為課
,並自通關業務組移入保稅業務科及自貿港業務科,調查稽核組組名變更
為稽核業務組,爰修正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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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關務相關業務之執行及國際組織活動之參與。
二、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
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三、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
四、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五、出版品之審核及評估。
六、特別關稅相關事項。
七、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立法理由〕 考量優質企業制度之規劃及管理業務除須與國外交流合作外,主要提供通
過優質企業認證業者簡易便捷通關程序,又關稅配額政策及法令與通關業
務關係密切,本二項業務移為通關業務組職掌事項,爰將現行第七款及第
八款規定刪除,並將第九款規定移列為第七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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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關業務政策、法令訂定、修正、解釋之研擬及相關業務之督導。
二、進口、出口、轉口、轉運貨物(櫃)通關業務。
三、快遞貨物通關業務。
四、郵遞物品通關業務。
五、出、入境旅客行李通關業務。
六、通關相關業者管理法規訂修之研議。
七、規費之徵收、代徵及邊境管理代辦事項。
八、關稅配額政策及法令之研擬。
九、優質企業制度之規劃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通關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免與內部單位業務職掌有重疊之虞,釐訂修正通關業務組部分職掌
內容,修正第一款部分文字。
二、配合優質企業制度及關稅配額政策等業務由綜合規劃組移列為通關業
務組職掌事項,爰增訂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並將現行第八款規定移
列為第十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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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估價制度、法令之研擬及相關業務之督導。
二、進口貨物國內外價格資料庫之規劃及管理。
三、貨物估價預先審核案件之處理。
四、事後稽核業務之規劃、選案交查及欠稅案件之追蹤管控。
五、保稅政策、法令訂定、修正、解釋之研擬及保稅區相關業務之督導。
六、自由貿易港區、其他免稅區之關稅政策、通關作業程序規劃、法令訂
定、修正、解釋之研擬及相關業務之督導。
七、其他有關稽核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調查業務移撥關區辦理,及自通關業務組移入保稅
及自貿港業務,修正序言之組名、第一款、第二款業務內容及增訂第五款
、第六款規定,並將現行第五款規定移列為第七款規定,並修正第四款及
第七款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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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規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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