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敘獎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財政部臺財促字第1032551856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 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經濟動能推升方案」將「促進投資推動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針
,並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三三九一次院會決定,為鼓勵同仁積極
提出招商案源,請相關機關採重賞原則,以記功或是績效獎金等方式給予
同仁獎勵,以形成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風氣及風潮。依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之案件(簡稱促參案件),屬民間自行
籌資興建、營運,與政府採購案件由政府籌資興建、營運不同。促參案件
於契約期間可減少政府人事、營運費用等財政支出,增加稅收、權利金等
政府財政收入並提供民眾就業機會,效益甚廣。鑑於促參案件自可行性評
估、先期規劃、招商準備、公告甄審到議約及簽約等階段,涉及層面廣,
具複雜度且跨規劃、法律、財務等不同專業領域之特性,主辦機關辦理促
參案件之同仁需投入較多心力專案辦理。為激勵各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同仁
士氣,積極推動促參業務,爰擬具「機關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
業務敘獎原則」共七點,說明如下:
一、本原則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原則敘獎範圍。(第二點)
三、本原則敘獎對象。(第三點)
四、本原則敘獎建議。(第四點)
五、本原則簽約金額之定義。(第五點)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得參照本原則獎勵。(
    第六點)
七、主辦機關已訂定相關敘獎原則者,得擇優敘獎,已辦理獎勵者,不重
    複獎勵。(第七點)。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