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經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統一規範有關國庫券發售、保
管及登記等相關作業之法規,自六十二年十月六日訂定發布迄今,復歷經
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九十年五月二日。茲因「信託法」規定有價證
券信託應辦理信託登記,及為配合中央登錄債券提存作業上線,爰再予修
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增訂國庫券登記事宜,使之更臻周延。(修正條
文第二條)
二、配合「信託法」以有價證券為信託標的者應辦理信託登記之規定,及
參照「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五體例,增訂債票形式記名
國庫券辦理信託登記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
三、本辦法為法規命令,依據行政程序法之法制精神,不宜再授權訂定行
政命令,爰酌予修正條文文字。(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四、得受委託為清算機構之郵政儲金匯業局已公司化,更名為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爰予配合修正。(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五、配合「信託法」以有價證券為信託標的者應辦理信託登記之規定,及
中央登錄債券提存作業,中央銀行已修正作業要點並正式上線,本辦
法配合增訂,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