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100372870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22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及第6條附表,除第 6條自發布日施行外, 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公庫

立法總說明

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
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訂定發布,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以來,迄今未修正。
依行政院一百十年二月三日「行政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聯繫會議」
第一次會議決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二條條文,
以強化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對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資安標準規範,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發行機構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者,應自事故發生時起算七十二
    小時內,依所定通報格式通報財政部;財政部於接獲發行機構通報後
    ,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修
    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發行機構因執行業務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中獎人個人
    資料者,應採行之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三、本辦法本次修正施行日期,為使發行機構有緩衝期間強化中獎人資料
    安全管理措施,爰有關第十七條之一,仍適用現行自發布後三個月施
    行之規定,至第六條修正發布條文,明定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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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