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即時掌握危機事件,俾迅速、有效處理危
機,特訂定本通報作業程序。
二、危機事件等級區分如下:
(一)高度危機:危機事件涉國家重大利益或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事
項,未即時處理,負面效應可能波及行政院,甚至影響政府團
隊整體施政之威信及形象者。
(二)中度危機:危機事件涉國家利益或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事項,
未即時處理,負面效應可能波及財政部。
(三)低度危機:危機事件影響僅需持續觀察其後續發展,由本署本
於權責自行因應處理。
三、本署各組室主管對所管業務進行風險監控及危機研判,發現、知悉有
危機事件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
危機處理作業原則第十五點規定,立即啟動危機處理機制,填報「財
政部國庫署危機事件通報單」(附件,以下簡稱危機事件通報單),
並依下列時程通報:
(一)高度危機:應於獲知危機事件二十分鐘內先以電話或通訊軟體
通報財政部部長室及督導次長室,並於簽報署長核可後,於四
小時內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將危機事件通報單送財政部部、次長
室及部主任秘書室。
(二)中度危機:應於獲知危機事件一小時內先以電話或通訊軟體通
報財政部部長室及督導次長室,並於簽報署長核可後,於四小
時內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將危機事件通報單送財政部部、次長室
及部主任秘書室。
(三)低度危機:應於獲知危機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或電子郵件
將危機事件通報單送財政部部、次長室及部主任秘書室,電子
檔逕傳署長、副署長。
四、遇突發性之重大危機事件,應即時以電話或面陳方式,陳報署長、副
署長轉陳財政部部、次長,並填報危機事件通報單。
五、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聞處理注意事項進行輿情蒐集過程中,經研
判如屬危機事件,除依原輿情回應標準作業流程處理外,另須依本通
報作業程序辦理。
六、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
業原則與財政部及所屬機關危機處理通報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