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庫署危機處理通報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財政部國庫署台庫秘字第 11003645260號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6點(原名稱:財政部國庫署風險管理危機通報作業程序)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公庫

立法總說明

一、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即時掌握危機事件,俾迅速、有效處理危
    機,特訂定本通報作業程序。
二、危機事件等級區分如下:
    (一)高度危機:危機事件涉國家重大利益或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事
          項,未即時處理,負面效應可能波及行政院,甚至影響政府團
          隊整體施政之威信及形象者。
    (二)中度危機:危機事件涉國家利益或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事項,
          未即時處理,負面效應可能波及財政部。
    (三)低度危機:危機事件影響僅需持續觀察其後續發展,由本署本
          於權責自行因應處理。
三、本署各組室主管對所管業務進行風險監控及危機研判,發現、知悉有
    危機事件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
    危機處理作業原則第十五點規定,立即啟動危機處理機制,填報「財
    政部國庫署危機事件通報單」(附件,以下簡稱危機事件通報單),
    並依下列時程通報:
    (一)高度危機:應於獲知危機事件二十分鐘內先以電話或通訊軟體
          通報財政部部長室及督導次長室,並於簽報署長核可後,於四
          小時內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將危機事件通報單送財政部部、次長
          室及部主任秘書室。
    (二)中度危機:應於獲知危機事件一小時內先以電話或通訊軟體通
          報財政部部長室及督導次長室,並於簽報署長核可後,於四小
          時內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將危機事件通報單送財政部部、次長室
          及部主任秘書室。
    (三)低度危機:應於獲知危機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或電子郵件
          將危機事件通報單送財政部部、次長室及部主任秘書室,電子
          檔逕傳署長、副署長。
四、遇突發性之重大危機事件,應即時以電話或面陳方式,陳報署長、副
    署長轉陳財政部部、次長,並填報危機事件通報單。
五、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聞處理注意事項進行輿情蒐集過程中,經研
    判如屬危機事件,除依原輿情回應標準作業流程處理外,另須依本通
    報作業程序辦理。
六、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
    業原則與財政部及所屬機關危機處理通報作業程序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