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70011727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公庫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各國營事業移轉民營後,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應規劃政府中長期最適
      持股比率,報請行政院核定,該最適持股比率,並應定期檢討。
      已民營化事業剩餘公股之釋股計畫,由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釋股作業,由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
      構)辦理。
      前項所定釋股作業,其範圍包括釋股計畫擬訂後至完成釋股之全部
      釋股作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