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國營事業移轉民營後,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應規劃政府中長期最適 持股比率,報請行政院核定,該最適持股比率,並應定期檢討。 已民營化事業剩餘公股之釋股計畫,由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釋股作業,由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 構)辦理。 前項所定釋股作業,其範圍包括釋股計畫擬訂後至完成釋股之全部 釋股作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