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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啤酒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703794000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專賣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0035054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 4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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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 106036506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啤 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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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703794000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2 啤酒應以麥芽及啤酒花為主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穀類或澱粉為副原 料,經糖化、酒精發酵製成之含碳酸氣酒精飲料,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 性輔料。麥芽使用量應不少於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