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45597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 條,自113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立法總說明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
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
十一月三十日。配合房屋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
日修正公布,增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
與供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以下簡稱自住稅率)適用對象及要件,爰修正
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授權條款項次移列,修正援引項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自住稅率適用對象,且
    自住稅率之適用,應符合「無供營業情形」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
    屬辦竣戶籍登記」要件,並定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單一自
    住房屋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