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10061182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增訂第6點,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經其確認國稅稽徵機關提供之被繼承
    人財產參考資料所載不動產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得免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得以下列方式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
    (一)臨櫃查詢: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
          1.親自查詢者:
           (1)申請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
              戶資料、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等供核,倘申請時已洽
              戶政機關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者,得免檢附被繼承人死
              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無國民身分證者應提示護照,並檢
              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
              核發之居留證正本。申請人如非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
              十八條規定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者,應提供申請人簽章之繼
              承系統表。
           (2)經稽徵機關列印載有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統一證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之申請
              書,由申請人簽章後辦理。
          2.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
           (1)代理人應提示申請人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
              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經我國當
              地駐外機構簽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申
              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等供核;無國民身分證者應
              提示護照,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
              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申請人如非配偶或民
              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者,應提供
              經其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2)經稽徵機關列印載有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統一證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之申請
              書,由代理人簽章後辦理。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納稅義務人
              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居留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
              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該影本備查。
    (二)憑證查詢:依「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辦理遺產稅
          申報案件,申請人為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者,得以內政部核發
          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
          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金融憑證或其
          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使用自財政部電子
          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之遺產稅
          電子申辦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除金
          融遺產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申請後三十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
          日九個月內,其餘財產參考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戶政機關辦竣
          死亡登記七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九個月止。
    (三)查詢碼查詢:依「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辦理遺產
          稅申報案件,申請人得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向稽徵機關臨櫃申
          請核發「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詢碼」,並以該查詢碼搭配
          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被繼承人死亡日期及查詢碼申請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使用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
          s://tax.nat.gov.tw)下載之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經網際網
          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除金融遺產資料開放查詢期間
          為申請後三十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九個月內,其餘財產參
          考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九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