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財政部賦稅署臺財稅字第10504703100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考核與獎勵
  (一)由財政部統一規劃清欠競賽原則,細節部分由各稽徵機關視其業
        務性質自行規劃,競賽期間以配合會計年度每年舉辦一次,對於
        清欠成績優異之機關,財政部將依「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
        要點」規定核發團體獎勵金。
  (二)清欠成績依稽徵機關規模與預算分類考核。
  (三)年度考核:上列競賽考核以曆年制為計算基礎,並由各稽徵機關
        分別於七月二十日、一月三十一日前列表,八月十日、二月二十
        日以前將「防止新欠清理舊欠績效表」(詳附件一)報賦稅署列
        管;「防止新欠清理舊欠績效表」之各欄定義詳如附件二。
  (四)成績計算
        1.防止新欠成績(最高得分限五十分)
         (1)國稅稽徵機關

            A.稅收徵起成績(最高得分限二十分)
              〔(本機關本年度查定稅額徵起數/本機關本年度查定淨
              數)÷(同類各機關本年度查定稅額徵起數/同類各機關
              本年度查定淨數)×80%〕×20

            B.核定補徵徵起成績(最高得分限三十分)

              〔(本機關本年度核定補徵徵起數/本機關本年度核定補
              徵查定淨數)÷(同類各機關本年度核定補徵徵起數/同
              類各機關本年度核定補徵查定淨數)×80%〕×30

         (2)地方稅稽徵機關

            【〔本機關本年度查定稅額徵起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處
            執行拍賣及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本
            機關本年度查定淨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及交
            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同類各機關
            本年度查定稅額徵起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及
            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同類各機關本
            年度查定淨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及交債權人
            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80%】×50

        2.清理舊欠成績(最高得分限五十分)
         (1)國稅稽徵機關
            A.清理成績(最高得分限五分)

              〔(本機關舊欠稅額清理數/本機關舊欠稅額應清理數)
              ÷(同類各機關舊欠稅額清理數/同類各機關舊欠稅額應
              清理數)×80%〕×5

            B.徵起成績(最高得分限四十五分)

              〔(本機關舊欠稅額徵起數/本機關舊欠稅額應清理數)
              ÷(同類各機關舊欠稅額徵起數/同類各機關舊欠稅額應
              清理數)×80%〕×45

         (2)地方稅稽徵機關
            A.清理成績(最高得分限五分)

              【〔本機關舊欠稅額清理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執行
              拍賣及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本機
              關舊欠稅額應清理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及
              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同類各
              機關舊欠稅額清理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及
              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同類各機關
              舊欠稅額應清理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及交
              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80%】× 5

            B.徵起成績(最高得分限四十五分)

              【〔本機關舊欠稅額徵起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執行
              拍賣及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本機
              關舊欠稅額應清理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及
              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同類各
              機關舊欠稅額徵起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及
              交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同類各機關
              舊欠稅額應清理數(排除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及交
              債權人承受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額案件)〕×80%】×45
  (五)各稽徵機關對於欠稅清理及憑證之清查,應訂定年度計畫執行列
        管。
〔立法理由〕
依本部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一0四00六三四0一0號令
規定,取得行政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之稅捐案件,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
效果,惟考量核發執行憑證案件,稅捐稽徵機關仍須投入相當稽徵人力及
時間,為適度反映稅捐稽徵機關努力,將第四款第二目清理舊欠成績之「
清理成績」配分由十分酌降至五分;「徵起成績」配分由四十分調高至四
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