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作業依據:
一、財政部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八三五九0號函(第三
十四次全國賦稅會報決議事項分辦表)。
二、財政部賦稅署八十六年七月八日台稅六發第八六一0六六二九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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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訴管道:
一、納稅義務人得親自或以書面、電話、傳真等方式向申訴中心申訴。
二、申訴專線:0800-000321。
三、傳真專線:(03)3332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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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作業組織及職責:
一、納稅義務人申訴中心,由主任秘書及核稿秘書一人(由服務科簽陳局
長核可)負責申訴案件之面談。
二、有關申訴案件之受理、移送及管制事宜,由服務科指派專責人員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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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及管制方式:
一、收文:
(一)書面收文
1.總收文收受納稅義務人申訴案件時,應於函件左上角加蓋「納
稅義務人申訴案件」列管戳記,送服務科列管。
2.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收受之申請案件,應於函件左上角加蓋
「納稅義務人申訴案件」列管戳記,送服務科列管。
3.承辦單位若因案情非屬本單位權責範圍而需改分其他單位者,
逕向服務科管制人員說明更正承辦單位,由科室登記桌以移文
方式處理。
(二)其他申訴方式受理:納稅義務人親自或以電話、傳真等方式向申
訴中心申訴時,由服務科受理並填具受理稅務申訴案件紀錄表,
移請承辦單位辦理;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服務管理課(股)受
理案件亦應填具受理稅務申訴案件紀錄表,移請承辦單位辦理並
列管備查。若案情特殊需由總局申訴中心協助者,請E-Mail申訴
案件紀錄表至服務科管制人員。
二、通報:
(一)服務科管制人員應編註列管號碼及預定結案日期,逐案登錄於登
記簿,同時將申訴書及附件等影印乙份作為管考之用。
(二)服務科管制人員填具「受理稅務申訴案件紀錄表」(如附件一)
併同原案移送承辦單位辦理。
(三)承辦人員應於納稅義務人申訴案件結案發文時,於「副本收受者
」欄內註明「抄本送服務科」,並註明「納稅義務人申訴案件及
列管字號」。
三、承辦單位之處理:
(一)負責辦理申訴案件人員,應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盡力發掘事實
真相。
(二)若申訴事由依法令規定無可議之處,毋須面談並取得申訴人之共
識者,擬具「受理稅務申訴案件處理表」(如附件二),奉核可
後函知申訴人。
(三)若申訴事項須面談者,填具「受理稅務申訴案件面談請示單」(
如附件三)敘明事由,奉核可後,將面談日期及地點通知申訴人
,並影印請示單通知相關單位備妥面談事宜。
四、面談:
(一)面談之進行,各有關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應到場說明,並提供相
關法令及資料備詢。
(二)面談結束後,承辦人員應將結果作成「受理稅務申訴案件面談紀
錄表」(如附件四),由申訴人簽章確認,並於陳奉核示後另函
知申訴人。
五、管制:
(一)申訴結果如與原處分或處理方式相同,且申訴人不再有異議者,
承辦單位即將全案(請示單、面談紀錄表及其他相關資料)陳閱
後存參,並影印送服務科註銷列管。
(二)申訴結果如與原處分或處理方式相同,惟申訴人仍有異議且依法
得申請復查者,視同已申請復查,並將全案移交法務單位辦理,
並副知服務科註銷列管。
(三)申訴結果如與原處分或處理方式有不同意見者,由承辦單位查明
實情依法辦理,並逕復申訴人及副知服務科。
(四)納稅義務人申訴案件,服務科應予登記、區分及統計,俾利管制
。
(五)各單位承辦人員處理納稅義務人申訴案件應儘速處理,但如因案
情複雜或有特殊原因未能於預定完成(三十日為限)期限辦結者
,應依本局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簽請核准後,將延期理由以
書面告知申訴人並副知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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