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作業事項:
一、受理及資格審查:
(一)作業單位:各分局第一課(金門、馬祖服務處第一股)。
(二)作業內容:
1.受理申請:檢查是否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記)、變更登錄(記)卡。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最近 1 年內 2 吋半身相片 2 張。
(5)記帳士法公布施行前,已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 3年度執行業
務所得之扣繳憑單或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新臺幣 1,500元之郵政匯票(抬頭書寫「財政部臺灣省區國
稅局」)。
2.資格審核:記帳士法公布施行(93年6月2日公布施行)前已從
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 3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
之證明文件。惟若於記帳士法公布施行後始補報以前年度扣繳
憑單者,屬資格不符。
(1)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各作業單位摯發繳納收據併同登錄執
業證明書,以單掛號函復申請人准予登錄或通知申請人親自
至作業單位領取,作業單位並應將匯票及收據編號填列於收
件登記簿中備查;另申請人繳交之匯票應每日造冊並辦理繳
庫事宜。
(2)登錄證書編配格式:
┌──────┬─────┬─┬─┬─┬─┬──┐
│北區國稅字第│F │0 │0 │0 │1 │號 │
├──────┼─────┼─┴─┴─┴─┼──┤
│各區局代號 │各縣市代號│流水號(0001 │ │
│ │ │至 9999) │ │
└──────┴─────┴───────┴──┘
┌─┬─┬─┬─┬─┬─┬─┬─┬─┐
│臺│桃│新│新│基│宜│花│金│連│
│北│園│竹│竹│隆│蘭│蓮│門│江│
│縣│縣│市│縣│市│縣│縣│縣│縣│
├─┼─┼─┼─┼─┼─┼─┼─┼─┤
│F │H │O │J │C │G │U │W │Z │
└─┴─┴─┴─┴─┴─┴─┴─┴─┘
(3)經審查未符合規定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15日內補正,不
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以書面敘明理由併同原申請資料及
匯票函復申請人。
二、建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名簿」:
(一)作業單位:各分局第一課(金門、馬祖服務處第一股)。
(二)作業內容:依本辦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之內容詳載及登錄(可以
登錄卡代替)。
三、核准登錄者之公告:
(一)作業單位:各分局第一課(金門、馬祖服務處第一股)。
(二)作業內容:
1.各作業單位應每週將核准登錄者名單(含證書字號)回報審查
一科以彙整公告於本局網站,俾供民眾查閱。
2.各作業單位應定期將跨區執業者資料通報其跨區執業區域之管
轄稅捐稽徵機關。
四、登錄執業證明書之管理:
(一)作業單位:各分局第一課(金門、馬祖服務處第一股)。
(二)作業內容:由各作業單位管理登錄執業證明書,並依本局單照管
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同時按月將證書使用情形製表併同作廢證
書回報審查一科彙總管制。
五、變更登錄:
(一)作業單位:各分局第一課(金門、馬祖服務處第一股)。
(二)作業內容: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變更本辦法第12條第
1項第1款及第 2款事項,於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並函復
申請人。
六、註銷登錄:
(一)作業單位:各分局第一課(金門、馬祖服務處第一股)。
(二)作業內容:
1.作業單位應於每年 1月15日前辦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料
釐正作業,並向戶政機關查詢是否有執業人死亡除戶資料,如
有執業人死亡應即辦理註銷登記。
2.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註銷登錄事項,應於15個工作
日內辦理註銷登記並函復申請人。
3.作業單位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就前1年度辦理之註銷登錄案件
,通報被註銷者執業區域之管轄稅捐稽徵機關。
4.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已依法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者,作業單
位應每週產出已逾財政部核發證書日起算 1個月之執業人名單
,並以掛號方式以財政部名義(以下簡稱部發公文)通知註銷
其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並每月底將註銷名
冊回報審查一科。
5.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經換領記帳士證書者,其登錄執業證明
書雖經註銷,惟相關檔案及電作資料仍應專卷維護存管;且仍
應繼續列管其專業訓練時數,並依原有作業輔導其完成相關訓
練時數之訓練及公告等事宜。
七、部發公文:
(一)公文製作:
1.受理單位依公文稿文號編碼原則自行請印公文條碼使用。
2.公文管理系統之公文製作增列「部函」文別。
(二)公文稿文號編碼原則:
台財北區國稅○○一字第□□□*******
(1)○○表示:單位別。
(2)□□□表示:發文年度。
(3)*表示:流水號。
(三)公文流程:紙本公文稿由受理單位逐級陳核,經分局長(主任)
核章後送本局核稿室判行。公文判發後送秘書室稿轉函並依「財
政部授權所屬機關代擬代判部稿自行鈐印發文作業要點」統一用
印。
(四)發文:部發公文應由秘書室用印後直接寄發,並將文稿寄還承辦
單位。
八、本計畫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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