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登錄(登記)作業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修正發布全文2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法規異動

修正

貳、作業事項:
一、受理及資格審查:
  (一)作業單位:各分局第一課(金門、馬祖服務處第一股)。
  (二)作業內容:
        1.受理申請:檢查是否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記)、變更登錄(記)卡。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最近 1  年內 2  吋半身相片 2  張。
         (5)記帳士法公布施行前,已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 3年度執行業
            務所得之扣繳憑單或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新臺幣 1,500元之郵政匯票(抬頭書寫「財政部臺灣省區國
            稅局」)。
        2.資格審核:記帳士法公布施行(93年6月2日公布施行)前已從
          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 3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
          之證明文件。惟若於記帳士法公布施行後始補報以前年度扣繳
          憑單者,屬資格不符。
         (1)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各作業單位摯發繳納收據併同登錄執
            業證明書,以單掛號函復申請人准予登錄或通知申請人親自
            至作業單位領取,作業單位並應將匯票及收據編號填列於收
            件登記簿中備查;另申請人繳交之匯票應每日造冊並辦理繳
            庫事宜。
         (2)登錄證書編配格式:
          ┌──────┬─────┬─┬─┬─┬─┬──┐
          │北區國稅字第│F         │0 │0 │0 │1 │號  │
          ├──────┼─────┼─┴─┴─┴─┼──┤
          │各區局代號  │各縣市代號│流水號(0001  │    │
          │            │          │至 9999)     │    │
          └──────┴─────┴───────┴──┘
          ┌─┬─┬─┬─┬─┬─┬─┬─┬─┐
          │臺│桃│新│新│基│宜│花│金│連│
          │北│園│竹│竹│隆│蘭│蓮│門│江│
          │縣│縣│市│縣│市│縣│縣│縣│縣│
          ├─┼─┼─┼─┼─┼─┼─┼─┼─┤
          │F │H │O │J │C │G │U │W │Z │
          └─┴─┴─┴─┴─┴─┴─┴─┴─┘
         (3)經審查未符合規定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15日內補正,不
            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以書面敘明理由併同原申請資料及
            匯票函復申請人。
二、建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名簿」:
  (一)作業單位:各分局第一課(金門、馬祖服務處第一股)。
  (二)作業內容:依本辦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之內容詳載及登錄(可以
        登錄卡代替)。
三、核准登錄者之公告:
  (一)作業單位:各分局第一課(金門、馬祖服務處第一股)。
  (二)作業內容:
        1.各作業單位應每週將核准登錄者名單(含證書字號)回報審查
          一科以彙整公告於本局網站,俾供民眾查閱。
        2.各作業單位應定期將跨區執業者資料通報其跨區執業區域之管
          轄稅捐稽徵機關。
四、登錄執業證明書之管理:
  (一)作業單位:各分局第一課(金門、馬祖服務處第一股)。
  (二)作業內容:由各作業單位管理登錄執業證明書,並依本局單照管
        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同時按月將證書使用情形製表併同作廢證
        書回報審查一科彙總管制。
五、變更登錄:
  (一)作業單位:各分局第一課(金門、馬祖服務處第一股)。
  (二)作業內容: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變更本辦法第12條第
        1項第1款及第 2款事項,於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並函復
        申請人。
六、註銷登錄:
  (一)作業單位:各分局第一課(金門、馬祖服務處第一股)。
  (二)作業內容:
        1.作業單位應於每年 1月15日前辦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料
          釐正作業,並向戶政機關查詢是否有執業人死亡除戶資料,如
          有執業人死亡應即辦理註銷登記。
        2.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註銷登錄事項,應於15個工作
          日內辦理註銷登記並函復申請人。
        3.作業單位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就前1年度辦理之註銷登錄案件
          ,通報被註銷者執業區域之管轄稅捐稽徵機關。
        4.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已依法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者,作業單
          位應每週產出已逾財政部核發證書日起算 1個月之執業人名單
          ,並以掛號方式以財政部名義(以下簡稱部發公文)通知註銷
          其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並每月底將註銷名
          冊回報審查一科。
        5.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經換領記帳士證書者,其登錄執業證明
          書雖經註銷,惟相關檔案及電作資料仍應專卷維護存管;且仍
          應繼續列管其專業訓練時數,並依原有作業輔導其完成相關訓
          練時數之訓練及公告等事宜。
七、部發公文:
  (一)公文製作:
        1.受理單位依公文稿文號編碼原則自行請印公文條碼使用。
        2.公文管理系統之公文製作增列「部函」文別。
  (二)公文稿文號編碼原則:
        台財北區國稅○○一字第□□□*******
       (1)○○表示:單位別。
       (2)□□□表示:發文年度。
       (3)*表示:流水號。
  (三)公文流程:紙本公文稿由受理單位逐級陳核,經分局長(主任)
        核章後送本局核稿室判行。公文判發後送秘書室稿轉函並依「財
        政部授權所屬機關代擬代判部稿自行鈐印發文作業要點」統一用
        印。
  (四)發文:部發公文應由秘書室用印後直接寄發,並將文稿寄還承辦
        單位。
八、本計畫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