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4517560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法規異動

修正

八、納保官辦理權利保護事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涉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規定情形
        之一。
  (三)現為或曾為與權利保護事項牽涉之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之承辦
        人員、核稿人員或決行人員。但經納稅者同意核稿人員為納保官
        得不予迴避者,不在此限。
    納保官之迴避,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
    有關迴避規定;其屬主管或副主管人員充任者,應併適用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