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11023208號令修正發布第41條 、第51條、第51條之1至第5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7年9月11日財政部臺財關發字第1104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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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58年11月19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369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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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59年10月9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7448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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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60年4月27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3380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增列 第17條之1、第17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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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61年4月19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3006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 、第6條、第7條、第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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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62年1月29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94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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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63年9月5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844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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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63年12月2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2225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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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64年2月24日財政部(64)臺財關字第1170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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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67年11月3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2179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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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68年7月2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7912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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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69年1月7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14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43條 、第47條、第48條、第58條;刪除第4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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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69年9月18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2156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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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70年11月9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235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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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73年9月2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2188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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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75年2月25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750501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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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79年9月4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79022658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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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 84年10月14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841728068號令修正發布第41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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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85年12月2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85201785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7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20條、第21條、 第 22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35條、第43條;增訂第25條之1 ;刪除第11條、第23條、第34條、第4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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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 87年4月2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87011857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 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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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 87年5月27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870320639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 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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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 88年7月9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88201762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 增訂第 4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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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89年5月19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89055023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10條、第12條、第21條、第48條之1;增訂第48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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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90年12月3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0055082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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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93年12月24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30550574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4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20條、第33條、第34條、 第40條、第41條、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第51條至第54條、第56條 、第57條、第6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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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405501660號令修正發布第22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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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605024730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第16條、第33條、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第40條、第42 條至第44條、第46條至第48條、第50條、第54條;新增第33條之1、第4 0條之1;刪除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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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80590143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6條、第9條、第13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第23條、第24條 、第25條、第27條、第30條、第42條、第44條、第46條、第51條、第52 條、第60條;增訂第27條之1;刪除第40條之1、第5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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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90591036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 7條第4項所列屬「關稅局」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改由「海關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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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 102101235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 7條、第11條、第22條、第37條、第46條、第52條、第53條,增訂 第44條之1、第51條之1,刪除第5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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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41005680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 、第6條、第7條、第11條、第20條、第25條、第26條、第28條至第31條 、第33條、第43條、第44條、第44條之1 、第47條、第52條、第54條、 第58條、第60條;並增訂第11條之1、第4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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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51007861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第24條、第51條、第52條、第5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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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61008660號令修正發布第51條 、第51條之1、第52條至第54條、第5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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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7101730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10條、第11條、第19條、第26條、第33條、第46條、第47條、第51條之 1、第52條至第5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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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8102247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6條、第26條、第33條、第49條、第51條、第52條、第53條;增訂第3 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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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0101479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10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33條、第40條、第42條、 第44條、第46條、第47條、第51條之1、第52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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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11023208號令修正發布第41條 、第51條、第51條之1至第54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訂定發
布,迄今歷經三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六月四日
。為配合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公布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爰修正
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罰則規定為警告或處罰鍰並得命業者於一定期間內改正,屆期未
    改正者,始按次處罰,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
    條)
二、為符裁罰明確性原則,酌修所引述裁罰條文之條次及項次。(修正條
    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第四十條內銷補稅案件,得由保稅工廠或買賣雙方聯名向監管海關申請按
月彙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保稅工廠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其金額由海關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二、保稅工廠應設置按月彙報內銷登記簿,於貨品出廠前,按出廠批數、
    逐批登記內銷日期、貨名、規格、數量及預估稅額後,於擔保額度內
    准予先行提貨出廠。
三、次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內銷貨品,彙總繕具報單,依第四十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補稅。
〔立法理由〕
配合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本辦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規定(該
規定已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刪除,惟仍保留條次),酌修序文及
第三款文字。

保稅工廠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六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及
第四項、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第五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
第六項、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期限繕具
補稅報單並檢附相關文件辦理通關手續者,除由海關逕予核計,核發稅款
繳納證補徵稅款外,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
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
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按月彙報,並得停止
其一個月以下原料保稅進口。
〔立法理由〕
一、為符裁罰明確性原則,酌修所引述裁罰條文之條次及項次。
二、配合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一一一000三九二八
    一號令修正公布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修正處罰規定為警告或處罰
    鍰並得命業者於一定期間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始按次處罰。

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
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按月
彙報,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下原料保稅進口:
一、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售與或輸往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
    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工廠按月
    彙報案件,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期限繕具報單並檢附相關文件辦理通關手續者。
二、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進儲物流中心、自用保稅倉庫按月彙報案件,未
    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期限繕具報單並檢附相關文件辦理通關
    手續者。
〔立法理由〕
修正序文有關得命限期改正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說明二。

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
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下原料
保稅進口:
一、未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廠區設有警衛室,並派員駐守,或
    物品出廠時未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填具出廠放行單編列序號,或雖
    經編號,但無故缺號或遺失。
二、廠房設施違反第五條規定,或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對原料及成品倉庫派
    員負責看管,或停工時未加鎖或連續停工十日以上未向海關申報。
三、未依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換照、印鑑變更登記。
四、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七項規定期限將產品單位用料清表送
    監管海關備查,或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
    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擅自放行出廠或出口。
五、未依第十條第六項規定編列不同料號或違反該項規定替代流用。
六、保稅原料及成品未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入出庫,或未分類別,
    按序存放或未編號置卡。
七、保稅物品進出廠(倉),未依規定填載有關單證、紀錄卡、登記簿,
    或未於第十八條規定期限內登載有關帳冊。
八、對於應編製之報表資料等,未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期限編製報送,
    或對於監管海關因監管或稽核所需之各種表報資料或通知應辦理或改
    進之事項,未依限辦理。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保稅工廠保稅業務人員人數不足或資格不符。
十、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監管海關核准辦理受託加工業務。
十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監管海關核准辦理檢驗、測試、
      修理、維護業務或安裝作業軟體。
十二、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監管海關核准辦理生產非保
      稅產品業務。
十三、對於進口成品貨樣,未依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列帳控管,或將
      貨樣剪裂、破壞。
十四、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於報單中
      敘明改變原用途之原因,將自用機器、設備報關運出保稅工廠。
十五、違反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未經監管海關核准辦理進口原料內銷。
十六、對於監管海關核准免派員監毀案件,未依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期
      限,於報廢清冊加註銷毀日期、地點、銷毀方式及清運出廠目的地
      送監管海關核備,或未檢附銷毀後貨物圖片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七、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
      五項、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監管海關核准辦理
      保稅物品廠外加工、測試、檢驗、核樣、修理、維護或展列等業務
      。
〔立法理由〕
一、修正序文有關得命限期改正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說明二
    。
二、酌修第四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七款文字,理由同修正條文
    第五十一條說明一。

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
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原料
、自用機器、設備保稅進口;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保稅工廠登記: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設立帳冊
    ,或未於使用前報請海關驗印或核可,或帳冊、表報填載不實,足以
    影響保稅物品年度結算之數量或補稅金額。
二、保稅帳冊、表報及憑證,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保管或有
    毀損缺頁等情事。
三、喪失第四條規定之保稅工廠登記條件。
四、事實上已停業(工)。
五、財務狀況不良,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
六、未依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修正序文有關得命限期改正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說明二
    。
二、酌修第一款及第二款文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說明一。

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
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原料保
稅進口:
一、物品出廠時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出廠放行單。
二、出口保稅物品,於出廠後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運抵出口地海關或數量
    短少。
三、進口保稅物品於進口地提領出倉後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運抵保
    稅工廠。
四、保稅物品無故短少,其短少數量逾帳載結存數量百分之三。
五、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按月彙報補稅或記帳之案件,其累計應納稅費
    或應辦記帳稅費超過所提供之擔保。
六、經海關核准且訂有運回期限之保稅物品,逾期未運回。
〔立法理由〕
一、修正序文有關得命限期改正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說明二
    。
二、酌修第三款文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