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1103335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12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1年12月16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2202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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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62年12月6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2206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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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64年11月13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2162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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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65年11月25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2280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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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67年11月9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21948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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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69年1月17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54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 、第7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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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70年1月6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06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 、第 8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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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70年11月27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24422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0 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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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71年6月29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801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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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74年5月27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660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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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76年7月7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76106888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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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76年12月22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761070460(2)號令修正發布第1 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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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78年2月23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78117831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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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79年10月23日財政部臺財關第79034168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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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 88年2月24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88005543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 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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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0年12月3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005508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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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92年7月1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20550532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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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93年12月1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3055060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 154558號公告第4條第4項第1款、第10條附表之申報須知四第4項第 1款 所列屬「關稅總局」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改由財政部「關務 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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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3102998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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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1103335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12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六
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
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相關法規修正,爰修
正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攜帶免稅酒類及菸品之調岸船員年齡規定,以資遵循。(修正條
    文第七條)
二、配合民法第十二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
    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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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
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船員為限。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且以年滿二十歲之船員為限
    。
三、前二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船員本人所有,
    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
    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
調岸船員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總
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
〔立法理由〕
一、依總統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00000一八九一號
    令修正公布民法第十二條規定,將成年定義修正為十八歲;復參據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不得飲酒,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任何
    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
    健康意旨,為配合本次民法修正,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調岸船員攜
    帶免稅酒類年齡為年滿十八歲,以資遵循。
二、考量本次民法修正後十八歲即為成年,基於保護國民身心健康,行政
    院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將禁
    止吸菸及得受供應菸品年齡,由十八歲提高為二十歲,為配合國家菸
    害防制政策,於第一項第二款明定調岸船員攜帶免稅菸品年齡仍維持
    年滿二十歲,爰刪除「成年」二字。
三、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二項未修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
,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依總統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00000一八七一號令增
訂公布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民法第十二條自一百十二
年一月一日施行,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施行日期,爰增訂但書,規定本次
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