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
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船員為限。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且以年滿二十歲之船員為限
。
三、前二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船員本人所有,
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
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
調岸船員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總
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
〔立法理由〕 一、依總統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00000一八九一號
令修正公布民法第十二條規定,將成年定義修正為十八歲;復參據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不得飲酒,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任何
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
健康意旨,為配合本次民法修正,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調岸船員攜
帶免稅酒類年齡為年滿十八歲,以資遵循。
二、考量本次民法修正後十八歲即為成年,基於保護國民身心健康,行政
院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將禁
止吸菸及得受供應菸品年齡,由十八歲提高為二十歲,為配合國家菸
害防制政策,於第一項第二款明定調岸船員攜帶免稅菸品年齡仍維持
年滿二十歲,爰刪除「成年」二字。
三、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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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
,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依總統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00000一八七一號令增
訂公布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民法第十二條自一百十二
年一月一日施行,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施行日期,爰增訂但書,規定本次
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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