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八年七月二十四 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一次修正,修正發布日期為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及現行法制用語,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為符法制,酌作文字或標點符號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因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修正機關 名稱。(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