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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461號令修正公布第21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0年2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6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3條,自 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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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2年12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711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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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6年2月21日行政院臺八十六人政給字第05939號、考試院八六考 臺組貳二字第 00365號修正發布「關務人員因公殘廢暨領有勳章加發退 休金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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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7年1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700231390號令修正公布第4 條、第5條、第10條、第14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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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5191號令修正公布第20條 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 10條所列財政部「關稅總局」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改由財政 部「關務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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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461號令修正公布第21 條條文
附件下載
附表-關務人員官職等階及俸給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十一條
關務人員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其在執行勤務中 ,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殉職者,視為冒險犯難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