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
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立。
三、前一年年錯單率(錯單份數占申報報單總數之百分比)未超過千分之
三。但設置未滿一年,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四、最近三年無因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
定經海關核發處分書。但設置未滿三年,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之貨物,得降低抽
驗比率,其比率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一項第三款但書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世界關務組織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化標準架構(WCO SAFE Frame
work)揭櫫之優質企業法遵原則,及海關管理報關業之需要,以維護
供應鏈之安全及便捷,並防止報關業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非法危害海
關員工人身或財產安全,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將最近三年無違反報
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洩漏客戶秘密)、第二款(與
委任人串通舞弊)、第四款(浮收費用,詐取錢財或延遲報關)、第
五款(暴力條款)規定,增訂為報關業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消極資格條
件,以提高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審查資格,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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