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81019415號令修正 發布第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壹、進、出口及轉口共同作業項目:
    項    目:一、巡視貨櫃集散站或進出口貨棧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有效管理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預防不法。
    作業時間:按實際需要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
              自主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海關管理貨櫃
              集散站辦法」第十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
              十三條第五款。
    作業要點:
    一、警衛部門應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站(倉)之查對、門禁管制
        、櫃場(倉棧)巡邏,作成紀錄備查。
    二、警衛人員應將每日巡邏路線、時間、人員姓名、地點完整記錄於
        巡邏紀錄表。
    三、櫃場管理員應將每日巡視櫃場情況,記錄於紀錄簿。
    四、倉間管理主管應將每日巡視倉間情況,記錄於紀錄簿。
    五、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門口設置閉路電視監控系
        統者,應二十四小時監視錄影存證,並存檔三十日以上。
    六、以上各巡視人員發現有任何異常狀況,除通知公司主管外,應另
        行告知專責人員並轉知海關處理。
    協調單位:海關

    項    目:二、啟閉進出口貨棧門鎖
    作業單位: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有效管理進出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內之進出口倉庫。
    作業時間:按作業時間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三
              十五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十條。
    作業要點:
    一、貨棧業者應設登記簿以供啟閉進出口貨棧門鎖之專責人員於領取
        及交回鑰匙時登記時間並簽名,該鑰匙應於開鎖後立即交回。
    二、貨物進出倉作業時,開啟各貨棧(倉庫)門鎖,下班或貨物進出
        倉工作完畢立即加鎖,並登錄作業起訖時間。
    協調單位:海關。

    項    目:三、檢查空貨櫃(含航空貨櫃)進站(棧)儲存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航空貨物集散站內)。
    作業目的:有效控管存站之貨櫃(物)。
    作業時間:進站(棧)時立即檢查。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
              自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二十三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
              工具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貨櫃(物)動態傳輸
              作業規定」。
    作業要點:
    一、海運部分:
      (一)未經簽發提單(裝貨單)之空貨櫃由船上卸岸進儲貨櫃集散
            站,集散站業者應自櫃動庫接收貨櫃清單,若查無訊息時,
            得依海關書面核准之普通卸貨准單、特別准單及進口空貨櫃
            清單,派員開櫃檢查確係空貨櫃後進儲。
      (二)貨主拆櫃提貨後繳回進儲貨櫃集散站之空貨櫃亦應派員開櫃
            檢查後進儲。
      (三)空貨櫃進站後,置放於空櫃區,惟其儲位以電腦控管並提供
            海關線上查核,經海關核准不分區存放者,不在此限。
      (四)貨主進口空貨櫃 (SOC)應與一般空貨櫃分區存放,並依進
            口貨物處理,非經報關放行,不得提領出站。
    二、空運部分:航空空貨櫃由保稅卡車運至航空貨物集散站內進出口
        貨棧或機場交接區時,應由貨棧專責人員核對「貨櫃(物)運送
        單」無訛及檢查確係空貨櫃後進儲,並於「貨櫃(物)運送單」
        二聯簽章。一聯按序歸檔備核,另一聯密封退回起運地專責人員
        銷案。
    協調單位:起運地海關、運輸業、海關稽查(倉庫)單位。

    項    目:四、檢查空貨櫃(含航空貨櫃)放行出站(棧)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航空貨物集散站內)。
    作業目的:防止提領空貨櫃夾帶貨物出站。
    作業時間:空貨櫃出站時立即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
              條第一款、第八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作業要點:
    一、海運部分:
      (一)提領空貨櫃出站裝船,由運輸業者向海關稽查(倉庫)單位
            申請核發特別准單,交由貨櫃集散站專責人員憑以簽發裝船
            用出口「空貨櫃清單」。
      (二)空貨櫃出站裝船時,由電腦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
            進站放行准單)」經專責人員簽章放行,海關可由線上查核
            、閱覽空貨櫃出站資料。
      (三)貨櫃站門口警衛室設電腦連線控管,大門警衛應核對貨櫃之
            標誌、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電腦檔資料相符並檢查確係空貨櫃後始准放行出站,並於
            「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出站聯簽證備
            查。
      (四)外銷國產空貨櫃須向海關辦理通關放行手續方可提領出站。
      (五)貨主進口空貨櫃應依規定列入艙單並向海關辦理通關放行手
            續後,方可提領出站。
      (六)一般空貨櫃提領出站(貨主領櫃裝貨),貨櫃集散站開具空
            貨櫃之「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由專責
            人員簽章後,交大門警衛檢查確係空櫃無訛放行出站。
    二、空運(航空貨櫃)部分:
      (一)航空貨物集散站內之進出口貨棧業者,於航空貨運專用空貨
            櫃以保稅卡車運出空運貨棧交接區(裝車)前,應先填具「
            出站(倉)空貨櫃清單」(應編列序號),填列空貨櫃標誌
            、號碼、數量交專責人員。
      (二)專責人員憑「出站(倉)空貨櫃清單」,核對空貨櫃標誌、
            號碼、數量無訛及檢查確係空貨櫃後簽章(免加封海關封條
            ),另填具「貨櫃(物)運送單」一式三聯並簽章,一聯連
            同「出站(倉)空貨櫃清單」按序存查,另二聯密封交司機
            送交目的地同貨棧專責人員。俟目的地專責人員簽章退回一
            聯,核銷留存聯後按序歸檔備核,如未退回應聯繫追蹤。
    協調單位:運輸業、報關業者。

    項    目:五、貨櫃(物)查驗、檢驗(疫)配合作業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控管貨物、貨櫃內貨物與封條完整無訛。
    作業時間:隨時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八
              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十一條、「進出口
              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三條。
    作業要點:
    一、負責進口貨櫃集中查驗區之管理員,每日憑「進口貨櫃集中查驗
        清表」在驗關前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無訛後,陪同驗貨關
        員與報關人查驗。驗畢後由驗貨關員與報關人簽署,查驗清表註
        記新封條號碼,查驗紀錄及封條異動資料鍵入電腦檔備查。
    二、進口貨櫃檢驗(疫),專責人員驗憑海關核准之特別准單或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章之特別准單及經檢
        驗(疫)人員簽章之驗關卡予以簽章後,交由櫃場管理人員核對
        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無訛後陪同查驗或取樣,拆動之包件
        應由貨主恢復包封原狀。驗畢後會同相關人員加封海關封條,將
        新封條號碼填入特別准單或驗關卡內並輸入電腦,特別准單及驗
        關卡依序歸檔備查。
    三、出口貨櫃櫃場管理員驗憑驗貨關員簽章之驗關卡,核對貨櫃標誌
        、號碼、封條無誤後,陪同查驗後即將新封條號碼填入驗關卡上
        並輸入電腦,驗關卡依序歸檔備查;拆動之包件應責由貨主恢復
        包封原狀。
    四、進口貨物逾期未申請查驗或未申請展延查驗期限者,倉庫管理人
        應憑海關進口單位書面通知會同查驗,並配合辦理代辦貨物之搬
        移、拆包或開箱及恢復原狀等事項及在報單背面簽署有關破損或
        數量、重量不符或有其他虛報情事等查驗結果。
    五、進出口倉間貨物查驗與檢驗時,驗關卡及特別准單之填報、簽核
        及歸檔等作業,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協調單位:報關業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海關。

    項    目:六、貨櫃(物)借道通行作業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有效控管貨櫃(物)進出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預防不
              法。
    作業時間:按實際需要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
              條第一款。
    作業要點:
    一、貨櫃過境:貨櫃拖車、載運兩只貨櫃卸存不同貨櫃站,另只實貨
        櫃或空貨櫃借道通行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貨櫃拖車司機向貨櫃站、警衛人員辦理登記「貨櫃(物)過
            境證明單」一式兩聯,其借道實貨櫃上無封條者,站方以封
            條加封並於「貨櫃(物)過境證明單」註記存檔備查。
      (二)實貨櫃出站時詳細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
            ,剪下借道加封之封條放行出站。
      (三)空貨櫃出站時核對貨櫃標誌、號碼並開櫃檢查確為空貨櫃方
            准出站。
    二、貨物過境:貨車載運二筆以上貨物卸存不同貨站(棧),或載運
        其他貨物至貨站(棧)提領進出口貨物借道通行,依左列方式辦
        理:
      (一)貨車司機於進站(棧)時向貨站(棧)警衛人員辦理登記「
            貨櫃(物)過境證明單」一式兩聯,一聯交司機於卸裝貨後
            送倉庫管理員簽證持交警衛人員核對出站,一聯存檔備查。
      (二)出站時警衛人員須核對標記、箱號、件數、單號無訛後,方
            准出站。
    協調單位:運輸業。

    項    目:七、修復、更換實貨櫃作業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
    作業目的:確保進出口貨物完整與安全。
    作業時間:視作業時間全程監視。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
              十三條第五款、進口船舶申領普通卸貨准單與特別准單程
              序第五點。
    作業要點:
    一、修復實貨櫃作業:已驗封出口實貨櫃或進口貨櫃(含冷藏(凍)
        貨櫃)申請修復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貨櫃損壞或有不合規定情形者,如加封把手處之櫃門內螺釘
            未焊牢、扣環未扣入或損壞、螺絲外露、櫃門損壞或冷藏(
            凍)設備損壞等情形時,應由運輸業者向海關申請核准修理
            ,經專責人員監視修復後另以封條加封始准出站,無法修復
            者應向海關申請押運。
      (二)經修理後另行加封之封條號碼,即時在電腦檔上更正,作業
            文件簽章依序存檔備查。
    二、更換實貨櫃作業:
      (一)進口冷藏、冷凍櫃申請換櫃:
            1.於海關上班時間內,由專責人員簽證該櫃尚存站中並註記
              損壞狀況,向海關監管單位申請核准後,由專責人員監視
              辦理。
            2.上班時間外,可逕向海關值勤主管或關員申請核准後,由
              專責人員監視換櫃加封。
      (二)復運出口貨櫃(物)因故須更換貨櫃(整裝進口櫃換裝整裝
            出口櫃)由貨主或報關人繕具申請書並經運輸業者簽章同意
            ,向海關監管單位申請核准後,由專責人員監視換櫃。
      (三)轉口實貨櫃因故需更換貨櫃,由運輸業者向海關監管單位申
            請核准後,由專責人員監視換櫃。
      (四)專責人員監視換櫃後予以加封並於電腦註記,將新櫃號通知
            海關稽查(倉庫)單位轉送進(出)口通關單位憑以更正艙
            單或報單資料,並以電子資料傳輸辦理貨櫃動態訊息(FY進
            口重櫃場內換櫃)至通關網路。
    協調單位:海關稽查(倉庫)單位、進出口通關單位、運輸業者

    項    目:八、進、出口及轉口貨物加做或更正標記、箱號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配合業務需要及便利商民。
    作業時間:按實際需要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
              十一條第二項。
    作業要點:
    一、存棧進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之加做或更正標記、箱號或航空標
        籤號碼等,均須經海關核准並經專責人員簽章後監視辦理。
    二、海運部分:
      (一)存站(棧)進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之加作標記、箱號,須
            由貨主(報關人)繕具申請書經站(棧)方專責人員簽註後
            ,憑向海關稽查(倉庫)單位申請核准,交專責人員監視辦
            理,作業文件簽章後依序歸檔備查。
      (二)進口貨物向海關驗貨單位申請加作、重作、更正標記、箱號
            之案件,報關人應先填具「加做更正標記通知單」,由海關
            驗貨關員簽證後交予專責人員憑以監視辦理,辦理完畢即可
            通關放行,免再辦理艙單更正手續。「加做更正標記通知單
            」簽章後歸檔存查。
    三、空運部分:
      (一)進口貨物申請補貼、更改航空標籤號碼、退倉之案件,報關
            人應先填具「申請書」向海關驗貨或業務單位申請,由海關
            驗貨關員查驗無訛簽證後,交予專責人員依規定辦理監視完
            畢即可通關放行。免再辦理艙單更正手續,「申請書」並應
            歸檔存查。
      (二)出口貨物申請於原倉更改航空標籤號碼出口者:
            1.已進倉未報關之出口貨物,其不提領出棧而申請於原倉更
              改航空標籤號碼出口者,應由貨主或報關人持託運單等文
              件向專責人員申請。專責人員經核對「出口貨物未裝航機
              註銷清單」無訛後,於託運單加蓋「准予更改標籤,不准
              出倉」戳印後交報關人憑以改簽運輸業者託運單。專責人
              員應於註銷清單簽註備查。
            2.已報關之出口貨物,於原倉辦理更改航空標籤號碼者,專
              責人員根據海關出口簽放關員在註銷申請書上之批示辦理
              。
    協調單位:海關、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報
              關業者。

    項    目:九、進、出口及轉口貨物看樣、取樣與公證及必要之維護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有效控管存棧之進出口貨物。
    作業時間:按實際需要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
              十一條第一項、「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條第九
              款。
    作業要點:
    一、存站(棧)之進口、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如須公證、抽取貨
        樣、看樣、或進行必要之維護等,由貨主向海關申請核發特別准
        單,在專責人員監視下辦理,其拆動之包件應責由貨主恢復包封
        原狀,辦理完畢於電腦檔(登記簿)註記。
    二、本項目所稱「進行必要之維護」係指各類貨物為防止受到損害所
        為之必要措施,例如:生鮮貨物為保持新鮮,採用真空包裝,易
        燃貨物,應為必要防火處置等。
    三、政府機關基於商品檢驗或檢疫需要所為之取樣,得憑該管機關檢
        驗(疫)人員簽章之特別准單辦理。
    四、整裝貨櫃看樣、取樣或公證作業完成後立即加封,並於電腦(登
        記簿)註記備查,將新封條號碼鍵入電腦資料檔,並以電子資料
        傳輸辦理貨櫃動態(AB更改封條)登錄作業。
    五、作業文件依序列管備查。
    協調單位:海關。

    項    目:十、更正貨櫃標誌、號碼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
    作業目的:確保裝運貨櫃(物)資料正確無誤,維護通關秩序正常性
              。
    作業時間:視實際需要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
              十三條第五款。
    作業要點:
    一、存站(棧)貨櫃經發現貨櫃標誌、號碼錯誤(如陰陽櫃),專責
        人員應向海關報告,由運輸業者或貨櫃所有人檢具申請書並述明
        理由,向海關稽查(倉庫)單位申請更正。
    二、專責人員憑海關核准之特別准單或申請書監視辦理,核准文件簽
        註後資料鍵入電腦檔。
    三、作業文件依序列管備查。
    協調單位:海關、運輸業者。

    項    目:十一、報告違章、異常案件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確保關稅之課徵及存站(棧)進出口貨櫃(物)按規定依
              序通關。
    作業時間:發現時立即處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實施自主管理
              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條。
    作業要點:
    一、發現違章案件專責人員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海關稽查(倉庫)單位
        處理,如時間緊迫可先以電話通知再補送書面資料。
    二、專責人員遇下列事項應即向海關報告:
      (一)進(轉)口貨櫃(物)逾時進站屆時未進站、逾時未進站者
            。
      (二)貨櫃(物)失竊、掉包者。
      (三)封條破損、斷失、有偽造變造之嫌及封條號碼與貨櫃運送單
            不符者。
      (四)貨櫃(物)運送單經塗改者。
      (五)發現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
      (六)放行進口貨物與提單貨名不符者。
      (七)進(轉)口貨櫃(物)進錯站(倉)者。
      (八)其他異常情形者。
    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協調單位:運輸業者、海關稽查(倉庫)單位。

    項    目:十二、查對、登記扣存或沒入貨物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有效掌控扣存或沒入貨物之動態,加速處理違章案件。
    作業時間:隨時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
              自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
              十五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款。
    作業要點:
    一、因案扣存或沒入之貨物,海關查扣單位知會稽查(倉庫)單位後
        核轉倉儲業者,專責人員應予查對、登錄並加強看管。涉案貨物
        不得擅自搬移或出倉。
    二、專責人員依海關核發之對貨報告表查對無訛後簽章,退還海關稽
        查(倉庫)單位。
    三、電腦或登記簿應予註記備查。
    協調單位:海關稽查(倉庫)單位。

    項    目:十三、編製貨櫃堆放動態表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
    作業目的:確實掌控站內貨櫃數量及動態。
    作業時間:每日進(存)站貨櫃應於次日上午前列表(或必要時列表
              )。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
              條第五款、第九條第三款。
    作業要點:
    一、進出口、轉運貨櫃以層疊方式堆放者,實貨櫃與空貨櫃應分區堆
        放。實貨櫃並應按進出口、轉運櫃別堆放;以車架方式置放者,
        空貨櫃、實貨櫃得不分別分區排放,惟應以不同顏色之卡片標示
        進口櫃、轉運櫃、出口櫃及空貨櫃以資識別。
    二、貨櫃集散站業者根據進倉單或「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
        行准單)」清點每日進站貨櫃數,繕製貨櫃堆放動態表備查;裝
        有危險物品之實櫃應有特別標誌並敘明其貨櫃號碼及存放地點,
        集散站應於每日向海關監管單位提供貨櫃堆放動態表以資稽查。
    三、存站之進、出口、轉運實貨櫃、空貨櫃其儲位以電腦控管並提供
        海關線上查核,經海關核准不分區存放者,得以電腦資料取代書
        面「貨櫃堆放動態表」。
    四、集散站或碼頭專區,應劃定特別區域用以堆置轉口之實貨櫃,不
        得與裝運進出口貨物之貨櫃相混雜,必要時海關得要求加設隔離
        設施。但其儲位以電腦控管並提供海關線上查核,經海關核准不
        分區存放者,得以電腦資料取代書面「貨櫃堆放動態表」。
    協調單位:海關。

    項    目:十四、登載存貨簿冊及製作存倉貨物日報表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確實控管貨物進儲、出倉及存貨資料。
    作業時間:每日繕製(或必要時列表)。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
              十四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
              二項。
    作業要點:
    一、貨櫃集散站業者應依海關規定之格式,備具貨櫃及貨物存放紀錄
        簿冊或建置電腦進倉總簿檔,對於貨櫃及貨物之存入、提出、抽
        取貨樣或其他海關規定之事項,均須分別詳細立即登載,海關得
        隨時派員檢查貨物及簿冊或要求查閱或印取有關資料,並得要求
        集散站業者將貨櫃及貨物之存入、提出資料傳送海關查核,貨櫃
        集散站業者應指派相關業務人員配合辦理。
    二、貨棧業者應依海關認可之格式,具備存貨簿冊或電腦進倉總簿檔
        ,對於存貨之倉位及貨物存入、提出、抽取貨樣或其他海關規定
        之事項等,均須分別即時詳實登載,並依海關放行文件(訊息)
        予以核銷按日製作或電腦列印報表備查;海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貨
        物及簿冊(電腦進倉總簿檔),貨棧業者應指派相關業務人員配
        合辦理。
    協調單位:海關稽查(倉庫)單位。

    項    目:十五、海上走廊轉運貨櫃裝卸船作業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
    作業目的:確保海上轉運貨櫃(含進口、出口、轉口)安全運抵目的
              港。
    作業時間:運輸業者向海關申請核准後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
              自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九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五項。
    作業要點:
    一、出口貨櫃海上走廊轉運作業:
      (一)內陸貨櫃集散站憑放行訊息( N5204)裝櫃列印「出口貨櫃
            清單」,並經專責人員核對無訛後憑以核簽「貨櫃(物)運
            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於目的站欄位註明海上走廊
            〔非實際出口船〕停靠碼頭代號),准予出站,並將貨櫃動
            態訊息(AK重櫃出站)傳送至通關網路。
      (二)「出口貨櫃清單」上方加蓋「海上走廊」,下方註明:運至
            「○碼頭」裝「海上走廊船名」(含船隻掛號)至「○碼頭
            」裝「出口船名」(含船隻掛號)。
      (三)運輸業者經彙整由內陸貨櫃集散站運來及本場站放行之「海
            上走廊船」貨櫃,列印完整(整船)之「海上走廊出口貨櫃
            清單」一式四份,清單上加蓋「海上走廊」戳記,另檢具特
            別准單申請書連同上列「海上走廊出口貨櫃清單」向海關稽
            查單位申請,核准後(簽發單位留存一聯),憑以裝船,並
            依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 N5204)訊息,採批次確認
            方式傳送貨櫃動態訊息(AC海上走廊裝船)至通關網路,通
            關網路憑以產生海上走廊出口貨櫃清單,傳送至運往地之運
            輸業者或倉儲業者。
      (四)出口貨櫃裝海上走廊船後,運輸業者辦理「海上走廊船」結
            關時,應檢附二份經船長及貨櫃站專責人員簽章之「海上走
            廊出口貨櫃清單」,一份併同該船所裝真正出口之「出口貨
            櫃清單」,另一份作成關封隨船至目的地碼頭。
      (五)目的地碼頭集散站專責人員憑關封之「海上走廊出口貨櫃清
            單」監視卸船,由運輸業者傳送貨櫃動態訊息(AD海上走廊
            卸船)至通關網路。進儲碼頭貨櫃集散站者,由倉儲業者傳
            送貨櫃動態訊息(FG重櫃進站);直接裝出口船舶出口者,
            運輸業者傳送動態訊息(AL直接裝船結案)。
      (六)「海上走廊出口貨櫃清單」之貨櫃卸存目的地碼頭後,如有
            再移至內陸貨櫃集散站或其他碼頭候裝「出口船」者,比照
            一般出口貨櫃出進站作業方式辦理。如有全部退關及退關轉
            船之情形者,均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進口貨櫃海上走廊轉運作業:
      (一)貨櫃集散站業者應接收T1轉運准單( N5302)放行訊息或書
            面轉運准單、轉運申請書,或符合免申報T1轉運申請書之卸
            貨准單( N5158)訊息。於電腦銷艙並核對相關船名、航次
            、貨櫃標誌號碼等資料無訛,始列印海上走廊貨櫃清單(裝
            船清單);若有放行附帶條件(如押運、加封等),應依規
            定辦理。
      (二)貨櫃集散站業者應派員憑海上走廊貨櫃清單(裝船清單)逐
            櫃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監視貨櫃出站,並
            以電子資料傳輸辦理貨櫃動態登錄作業(將貨櫃動態訊息AK
            出站傳送通關網路);由運輸業者將編製之「海上走廊貨櫃
            清單」(須船長核章,一式四聯)交由海關稽查單位併同轉
            運申請書隨船封送(各二聯)至目的地碼頭,海上走廊貨櫃
            裝船後由運輸業者傳輸貨櫃動態訊息(AC海上走廊裝船)。
      (三)目的港運輸業者憑「海上走廊貨櫃清單」及「轉運申請書」
            卸船,由船邊值勤關員依裝船地海上走廊封包清表以申請之
            專屬ID連線上網至通關網路辦理海上走廊轉檔;海上走廊貨
            櫃卸船時,由運輸業者傳輸貨櫃動態訊息(AD海上走廊卸船
            ),進儲碼頭貨櫃集散站時,貨櫃集散站業者應將貨櫃動態
            訊息(FG進站)傳送至通關網路。
      (四)卸船後如需再運出站或進站者,其出入站作業及傳輸出入站
            訊息比照轉運櫃出進站方式辦理。
      (五)「轉運申請書」一份留底存查,一份送海關艙單單位作貨櫃
            送達註記銷案。
    三、轉口貨櫃海上走廊轉運作業:
      (一)移儲本關區碼頭裝船轉口者:
            1.轉口貨櫃以海上走廊船移儲本關區其他碼頭等候裝船轉口
              者,專責人員憑特別准單及轉口貨櫃清單(訊息),核對
              貨櫃標誌、號碼無訛後監視裝船(將貨櫃動態訊息〔AC海
              上走廊裝船〕傳送通關網路),並於特別准單上簽註「已
              監視裝海上走廊船」予以核章,再轉交船長簽章收受,攜
              交移儲碼頭轉口貨櫃專區之專責人員,憑以卸櫃進儲(將
              貨櫃動態訊息〔AD海上走廊卸船〕傳送通關網路),並於
              特別准單上核章退回原核發單位銷案。
            2.移儲碼頭專區之轉口貨櫃須再裝船轉口時,仍須依規定辦
              理轉運申請書及轉運准單之申領手續,及以電子資料傳輸
              辦理貨櫃動態登錄作業(將貨櫃動態訊息〔AY裝船結案〕
              傳送通關網路)。
      (二)移儲他關區碼頭裝船出口者:
            1.貨櫃集散站業者應接收T2轉運准單( N5302)放行訊息或
              書面轉運准單、轉運申請書。於電腦銷艙並核對相關船名
              、航次、貨櫃標誌號碼等資料無訛,始列印海上走廊貨櫃
              清單(裝船清單);若有放行附帶條件(如押運、加封等
              ),應依規定辦理。
            2.貨櫃集散站業者應派員憑海上走廊貨櫃清單(裝船清單)
              並列印「貨櫃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逐櫃核對貨
              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監視貨櫃出站裝船,並將
              貨櫃動訊息(AK重櫃出站)傳至通關網路。由運輸業者將
              編製之「海上走廊貨櫃清單」(須船長核章,一式四聯)
              交由海關稽查單位併同轉運申請書隨船封送(各二聯)至
              目的地碼頭,海上走廊貨櫃裝船後由運輸業者傳輸貨櫃動
              態訊息(AC海上走廊裝船)。
            3.目的港運輸業者憑「海上走廊貨櫃清單」及「轉運申請書
              」卸船,由船邊值勤關員依前項文件以申請之專屬ID連線
              上網至通關網路辦理海上走廊轉檔;海上走廊貨櫃卸船時
              ,由運輸業者傳輸貨櫃動態訊息(AD海上走廊卸船),監
              視貨櫃暫存轉口區,俟出口船到港後憑原「T2轉運申請書
              」監視裝船,並傳輸貨櫃動態訊息(AY裝船結案)至通關
              網路。
    四、下列貨櫃可利用海上走廊同船裝載轉運:
      (一)經海關查驗或免驗核准轉運之進口實貨櫃。
      (二)已報關並經海關查驗或免驗放行准予裝船之出口實貨櫃。
      (三)經海關核准轉運之轉口實貨櫃。
      (四)載運調度國內各港口間之空貨櫃。
    五、海上走廊船舶載運前點所列之貨櫃時,不得同時載運非海關監管
        之貨櫃。
    協調單位:起運地海關、貨櫃集散站、運輸業者、報關業者、目的地
              海關、貨櫃集散站。

    項    目:十六、使用海關封條加封核銷作業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嚴密控管海關封條之使用。
    作業時間:隨時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
              自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五條、第三十
              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作業要點:
    一、專責人員向海關稽查(倉庫)單位領取海關封條備用,領用封條
        時應即清點無訛簽收。
    二、使用之封條應按徵收加封費及免徵加封費類別,分別設置封條使
        用紀錄簿,記錄各封條之使用情形,其欄位應包括日期、封條號
        碼、貨櫃標誌號碼、使用單位人員簽名、規費證號、用途或備註
        等。專責人員應負責催繳加封費,並按規定核銷,按月填報「封
        條使用及加封費」統計表,次月五日前送海關複核無訛後,文件
        依序歸檔備查。
    三、封條如有故障應註記並繳還海關,遺失時應立即繕具理由書報請
        海關處理。
    四、加封費規費證貼證銷證時,注意規費證應完全貼牢於有關文件上
        ,不得浮貼、重疊或使用大頭針、訂書機、別針;並由專責人員
        使用統一製頒之銷證專用鋼(銅)印或核銷章予以核銷。每一張
        規費證均應加蓋一個鋼戳,且須攔腰蓋銷,三分之二在規費證上
        ,三分之一在文件上;銷證之印色,使用黑墨或紅色打印油,銷
        印應力求清晰,不得模糊或重複印蓋,戳內日期並應準確。銷證
        後於貼證處旁應加蓋專責人員章,並註明規費名稱及用途。
    五、規費證經貼用後,應即核銷,核銷後不得重複使用,並應注意有
        無偽造、變造或重複使用情事。
    六、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
        加封者,其加封費減半徵收。加封規費並得按月累計,自海關填
        發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一次繳納。
    七、業經海關加封或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規定自行加封之貨
        櫃(物),經海關開櫃檢視或查驗後再由海關加封者,免徵加封
        費。
    協調單位:海關、運輸業者、報關業者

    項    目:十七、貨櫃動態電子資料傳輸之查核作業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有效控管貨櫃之進站、存儲、拆櫃、出站及放行提領。
    作業時間:貨櫃作業時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十
              二條、「海運卸貨准單無紙化作業規定」、「貨櫃(物)
              動態傳輸作業規定」。
    作業要點:
    一、倉儲業者應由通關網路接收准單及貨櫃清單訊息,憑以卸櫃進儲
        。
    二、貨櫃集散站業者應於貨櫃卸船、出站、進站及進儲等各階段作業
        完畢,以電子資料傳輸辦理貨櫃卸船、出站、進站及進儲登錄作
        業。
    三、相關貨櫃動態訊息之傳輸、作業方式傳輸之動態訊息內容等,應
        依「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辦理。
    協調單位:海關、運輸業者

    項    目:十八、其他經海關核發准單所指示及關務法規有關規定應
    辦理事項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配合通關作業需要辦理特別准單核辦事項。
    作業時間:隨時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
    自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十三條第
    五款。
    作業要點:
    一、貨棧業者應依海關核發之准單所指示及關務法規有關規定辦理因
        通關業務需要,經海關准單指示辦理之事項。
    二、作業文件依序存檔備查。
    三、貨櫃(物)運送單作廢或重複列印之管理:
      (一)貨櫃(物)運送單作廢或重複列印,應經專責人員之主管(
            或授權代理人)核准,並於電腦系統內記錄作廢或重印原因
            供海關查核,若發現有異常或違章案件,應立即通報海關。
      (二)作廢之貨櫃(物)運送單一式三聯應加蓋「作廢」字樣,並
            由專責人員造冊留存歸檔備查。
    協調單位:海關、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