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進、出口及轉口共同作業項目:
項 目:一、巡視貨櫃集散站或進出口貨棧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有效管理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預防不法。
作業時間:按實際需要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
自主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海關管理貨櫃
集散站辦法」第十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
十三條第五款。
作業要點:
一、警衛部門應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站(倉)之查對、門禁管制
、櫃場(倉棧)巡邏,作成紀錄備查。
二、警衛人員應將每日巡邏路線、時間、人員姓名、地點完整記錄於
巡邏紀錄表。
三、櫃場管理員應將每日巡視櫃場情況,記錄於紀錄簿。
四、倉間管理主管應將每日巡視倉間情況,記錄於紀錄簿。
五、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門口設置閉路電視監控系
統者,應二十四小時監視錄影存證,並存檔三十日以上。
六、以上各巡視人員發現有任何異常狀況,除通知公司主管外,應另
行告知專責人員並轉知海關處理。
協調單位:海關
項 目:二、啟閉進出口貨棧門鎖
作業單位: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有效管理進出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內之進出口倉庫。
作業時間:按作業時間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三
十五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十條。
作業要點:
一、貨棧業者應設登記簿以供啟閉進出口貨棧門鎖之專責人員於領取
及交回鑰匙時登記時間並簽名,該鑰匙應於開鎖後立即交回。
二、貨物進出倉作業時,開啟各貨棧(倉庫)門鎖,下班或貨物進出
倉工作完畢立即加鎖,並登錄作業起訖時間。
協調單位:海關。
項 目:三、檢查空貨櫃(含航空貨櫃)進站(棧)儲存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航空貨物集散站內)。
作業目的:有效控管存站之貨櫃(物)。
作業時間:進站(棧)時立即檢查。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
自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二十三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
工具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貨櫃(物)動態傳輸
作業規定」。
作業要點:
一、海運部分:
(一)未經簽發提單(裝貨單)之空貨櫃由船上卸岸進儲貨櫃集散
站,集散站業者應自櫃動庫接收貨櫃清單,若查無訊息時,
得依海關書面核准之普通卸貨准單、特別准單及進口空貨櫃
清單,派員開櫃檢查確係空貨櫃後進儲。
(二)貨主拆櫃提貨後繳回進儲貨櫃集散站之空貨櫃亦應派員開櫃
檢查後進儲。
(三)空貨櫃進站後,置放於空櫃區,惟其儲位以電腦控管並提供
海關線上查核,經海關核准不分區存放者,不在此限。
(四)貨主進口空貨櫃 (SOC)應與一般空貨櫃分區存放,並依進
口貨物處理,非經報關放行,不得提領出站。
二、空運部分:航空空貨櫃由保稅卡車運至航空貨物集散站內進出口
貨棧或機場交接區時,應由貨棧專責人員核對「貨櫃(物)運送
單」無訛及檢查確係空貨櫃後進儲,並於「貨櫃(物)運送單」
二聯簽章。一聯按序歸檔備核,另一聯密封退回起運地專責人員
銷案。
協調單位:起運地海關、運輸業、海關稽查(倉庫)單位。
項 目:四、檢查空貨櫃(含航空貨櫃)放行出站(棧)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航空貨物集散站內)。
作業目的:防止提領空貨櫃夾帶貨物出站。
作業時間:空貨櫃出站時立即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
條第一款、第八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作業要點:
一、海運部分:
(一)提領空貨櫃出站裝船,由運輸業者向海關稽查(倉庫)單位
申請核發特別准單,交由貨櫃集散站專責人員憑以簽發裝船
用出口「空貨櫃清單」。
(二)空貨櫃出站裝船時,由電腦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
進站放行准單)」經專責人員簽章放行,海關可由線上查核
、閱覽空貨櫃出站資料。
(三)貨櫃站門口警衛室設電腦連線控管,大門警衛應核對貨櫃之
標誌、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電腦檔資料相符並檢查確係空貨櫃後始准放行出站,並於
「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出站聯簽證備
查。
(四)外銷國產空貨櫃須向海關辦理通關放行手續方可提領出站。
(五)貨主進口空貨櫃應依規定列入艙單並向海關辦理通關放行手
續後,方可提領出站。
(六)一般空貨櫃提領出站(貨主領櫃裝貨),貨櫃集散站開具空
貨櫃之「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由專責
人員簽章後,交大門警衛檢查確係空櫃無訛放行出站。
二、空運(航空貨櫃)部分:
(一)航空貨物集散站內之進出口貨棧業者,於航空貨運專用空貨
櫃以保稅卡車運出空運貨棧交接區(裝車)前,應先填具「
出站(倉)空貨櫃清單」(應編列序號),填列空貨櫃標誌
、號碼、數量交專責人員。
(二)專責人員憑「出站(倉)空貨櫃清單」,核對空貨櫃標誌、
號碼、數量無訛及檢查確係空貨櫃後簽章(免加封海關封條
),另填具「貨櫃(物)運送單」一式三聯並簽章,一聯連
同「出站(倉)空貨櫃清單」按序存查,另二聯密封交司機
送交目的地同貨棧專責人員。俟目的地專責人員簽章退回一
聯,核銷留存聯後按序歸檔備核,如未退回應聯繫追蹤。
協調單位:運輸業、報關業者。
項 目:五、貨櫃(物)查驗、檢驗(疫)配合作業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控管貨物、貨櫃內貨物與封條完整無訛。
作業時間:隨時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八
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十一條、「進出口
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三條。
作業要點:
一、負責進口貨櫃集中查驗區之管理員,每日憑「進口貨櫃集中查驗
清表」在驗關前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無訛後,陪同驗貨關
員與報關人查驗。驗畢後由驗貨關員與報關人簽署,查驗清表註
記新封條號碼,查驗紀錄及封條異動資料鍵入電腦檔備查。
二、進口貨櫃檢驗(疫),專責人員驗憑海關核准之特別准單或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章之特別准單及經檢
驗(疫)人員簽章之驗關卡予以簽章後,交由櫃場管理人員核對
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無訛後陪同查驗或取樣,拆動之包件
應由貨主恢復包封原狀。驗畢後會同相關人員加封海關封條,將
新封條號碼填入特別准單或驗關卡內並輸入電腦,特別准單及驗
關卡依序歸檔備查。
三、出口貨櫃櫃場管理員驗憑驗貨關員簽章之驗關卡,核對貨櫃標誌
、號碼、封條無誤後,陪同查驗後即將新封條號碼填入驗關卡上
並輸入電腦,驗關卡依序歸檔備查;拆動之包件應責由貨主恢復
包封原狀。
四、進口貨物逾期未申請查驗或未申請展延查驗期限者,倉庫管理人
應憑海關進口單位書面通知會同查驗,並配合辦理代辦貨物之搬
移、拆包或開箱及恢復原狀等事項及在報單背面簽署有關破損或
數量、重量不符或有其他虛報情事等查驗結果。
五、進出口倉間貨物查驗與檢驗時,驗關卡及特別准單之填報、簽核
及歸檔等作業,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協調單位:報關業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海關。
項 目:六、貨櫃(物)借道通行作業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有效控管貨櫃(物)進出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預防不
法。
作業時間:按實際需要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
條第一款。
作業要點:
一、貨櫃過境:貨櫃拖車、載運兩只貨櫃卸存不同貨櫃站,另只實貨
櫃或空貨櫃借道通行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貨櫃拖車司機向貨櫃站、警衛人員辦理登記「貨櫃(物)過
境證明單」一式兩聯,其借道實貨櫃上無封條者,站方以封
條加封並於「貨櫃(物)過境證明單」註記存檔備查。
(二)實貨櫃出站時詳細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
,剪下借道加封之封條放行出站。
(三)空貨櫃出站時核對貨櫃標誌、號碼並開櫃檢查確為空貨櫃方
准出站。
二、貨物過境:貨車載運二筆以上貨物卸存不同貨站(棧),或載運
其他貨物至貨站(棧)提領進出口貨物借道通行,依左列方式辦
理:
(一)貨車司機於進站(棧)時向貨站(棧)警衛人員辦理登記「
貨櫃(物)過境證明單」一式兩聯,一聯交司機於卸裝貨後
送倉庫管理員簽證持交警衛人員核對出站,一聯存檔備查。
(二)出站時警衛人員須核對標記、箱號、件數、單號無訛後,方
准出站。
協調單位:運輸業。
項 目:七、修復、更換實貨櫃作業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
作業目的:確保進出口貨物完整與安全。
作業時間:視作業時間全程監視。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
十三條第五款、進口船舶申領普通卸貨准單與特別准單程
序第五點。
作業要點:
一、修復實貨櫃作業:已驗封出口實貨櫃或進口貨櫃(含冷藏(凍)
貨櫃)申請修復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貨櫃損壞或有不合規定情形者,如加封把手處之櫃門內螺釘
未焊牢、扣環未扣入或損壞、螺絲外露、櫃門損壞或冷藏(
凍)設備損壞等情形時,應由運輸業者向海關申請核准修理
,經專責人員監視修復後另以封條加封始准出站,無法修復
者應向海關申請押運。
(二)經修理後另行加封之封條號碼,即時在電腦檔上更正,作業
文件簽章依序存檔備查。
二、更換實貨櫃作業:
(一)進口冷藏、冷凍櫃申請換櫃:
1.於海關上班時間內,由專責人員簽證該櫃尚存站中並註記
損壞狀況,向海關監管單位申請核准後,由專責人員監視
辦理。
2.上班時間外,可逕向海關值勤主管或關員申請核准後,由
專責人員監視換櫃加封。
(二)復運出口貨櫃(物)因故須更換貨櫃(整裝進口櫃換裝整裝
出口櫃)由貨主或報關人繕具申請書並經運輸業者簽章同意
,向海關監管單位申請核准後,由專責人員監視換櫃。
(三)轉口實貨櫃因故需更換貨櫃,由運輸業者向海關監管單位申
請核准後,由專責人員監視換櫃。
(四)專責人員監視換櫃後予以加封並於電腦註記,將新櫃號通知
海關稽查(倉庫)單位轉送進(出)口通關單位憑以更正艙
單或報單資料,並以電子資料傳輸辦理貨櫃動態訊息(FY進
口重櫃場內換櫃)至通關網路。
協調單位:海關稽查(倉庫)單位、進出口通關單位、運輸業者
項 目:八、進、出口及轉口貨物加做或更正標記、箱號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配合業務需要及便利商民。
作業時間:按實際需要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
十一條第二項。
作業要點:
一、存棧進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之加做或更正標記、箱號或航空標
籤號碼等,均須經海關核准並經專責人員簽章後監視辦理。
二、海運部分:
(一)存站(棧)進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之加作標記、箱號,須
由貨主(報關人)繕具申請書經站(棧)方專責人員簽註後
,憑向海關稽查(倉庫)單位申請核准,交專責人員監視辦
理,作業文件簽章後依序歸檔備查。
(二)進口貨物向海關驗貨單位申請加作、重作、更正標記、箱號
之案件,報關人應先填具「加做更正標記通知單」,由海關
驗貨關員簽證後交予專責人員憑以監視辦理,辦理完畢即可
通關放行,免再辦理艙單更正手續。「加做更正標記通知單
」簽章後歸檔存查。
三、空運部分:
(一)進口貨物申請補貼、更改航空標籤號碼、退倉之案件,報關
人應先填具「申請書」向海關驗貨或業務單位申請,由海關
驗貨關員查驗無訛簽證後,交予專責人員依規定辦理監視完
畢即可通關放行。免再辦理艙單更正手續,「申請書」並應
歸檔存查。
(二)出口貨物申請於原倉更改航空標籤號碼出口者:
1.已進倉未報關之出口貨物,其不提領出棧而申請於原倉更
改航空標籤號碼出口者,應由貨主或報關人持託運單等文
件向專責人員申請。專責人員經核對「出口貨物未裝航機
註銷清單」無訛後,於託運單加蓋「准予更改標籤,不准
出倉」戳印後交報關人憑以改簽運輸業者託運單。專責人
員應於註銷清單簽註備查。
2.已報關之出口貨物,於原倉辦理更改航空標籤號碼者,專
責人員根據海關出口簽放關員在註銷申請書上之批示辦理
。
協調單位:海關、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報
關業者。
項 目:九、進、出口及轉口貨物看樣、取樣與公證及必要之維護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有效控管存棧之進出口貨物。
作業時間:按實際需要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
十一條第一項、「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條第九
款。
作業要點:
一、存站(棧)之進口、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如須公證、抽取貨
樣、看樣、或進行必要之維護等,由貨主向海關申請核發特別准
單,在專責人員監視下辦理,其拆動之包件應責由貨主恢復包封
原狀,辦理完畢於電腦檔(登記簿)註記。
二、本項目所稱「進行必要之維護」係指各類貨物為防止受到損害所
為之必要措施,例如:生鮮貨物為保持新鮮,採用真空包裝,易
燃貨物,應為必要防火處置等。
三、政府機關基於商品檢驗或檢疫需要所為之取樣,得憑該管機關檢
驗(疫)人員簽章之特別准單辦理。
四、整裝貨櫃看樣、取樣或公證作業完成後立即加封,並於電腦(登
記簿)註記備查,將新封條號碼鍵入電腦資料檔,並以電子資料
傳輸辦理貨櫃動態(AB更改封條)登錄作業。
五、作業文件依序列管備查。
協調單位:海關。
項 目:十、更正貨櫃標誌、號碼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
作業目的:確保裝運貨櫃(物)資料正確無誤,維護通關秩序正常性
。
作業時間:視實際需要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
十三條第五款。
作業要點:
一、存站(棧)貨櫃經發現貨櫃標誌、號碼錯誤(如陰陽櫃),專責
人員應向海關報告,由運輸業者或貨櫃所有人檢具申請書並述明
理由,向海關稽查(倉庫)單位申請更正。
二、專責人員憑海關核准之特別准單或申請書監視辦理,核准文件簽
註後資料鍵入電腦檔。
三、作業文件依序列管備查。
協調單位:海關、運輸業者。
項 目:十一、報告違章、異常案件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確保關稅之課徵及存站(棧)進出口貨櫃(物)按規定依
序通關。
作業時間:發現時立即處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實施自主管理
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條。
作業要點:
一、發現違章案件專責人員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海關稽查(倉庫)單位
處理,如時間緊迫可先以電話通知再補送書面資料。
二、專責人員遇下列事項應即向海關報告:
(一)進(轉)口貨櫃(物)逾時進站屆時未進站、逾時未進站者
。
(二)貨櫃(物)失竊、掉包者。
(三)封條破損、斷失、有偽造變造之嫌及封條號碼與貨櫃運送單
不符者。
(四)貨櫃(物)運送單經塗改者。
(五)發現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
(六)放行進口貨物與提單貨名不符者。
(七)進(轉)口貨櫃(物)進錯站(倉)者。
(八)其他異常情形者。
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協調單位:運輸業者、海關稽查(倉庫)單位。
項 目:十二、查對、登記扣存或沒入貨物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有效掌控扣存或沒入貨物之動態,加速處理違章案件。
作業時間:隨時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
自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
十五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款。
作業要點:
一、因案扣存或沒入之貨物,海關查扣單位知會稽查(倉庫)單位後
核轉倉儲業者,專責人員應予查對、登錄並加強看管。涉案貨物
不得擅自搬移或出倉。
二、專責人員依海關核發之對貨報告表查對無訛後簽章,退還海關稽
查(倉庫)單位。
三、電腦或登記簿應予註記備查。
協調單位:海關稽查(倉庫)單位。
項 目:十三、編製貨櫃堆放動態表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
作業目的:確實掌控站內貨櫃數量及動態。
作業時間:每日進(存)站貨櫃應於次日上午前列表(或必要時列表
)。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
條第五款、第九條第三款。
作業要點:
一、進出口、轉運貨櫃以層疊方式堆放者,實貨櫃與空貨櫃應分區堆
放。實貨櫃並應按進出口、轉運櫃別堆放;以車架方式置放者,
空貨櫃、實貨櫃得不分別分區排放,惟應以不同顏色之卡片標示
進口櫃、轉運櫃、出口櫃及空貨櫃以資識別。
二、貨櫃集散站業者根據進倉單或「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
行准單)」清點每日進站貨櫃數,繕製貨櫃堆放動態表備查;裝
有危險物品之實櫃應有特別標誌並敘明其貨櫃號碼及存放地點,
集散站應於每日向海關監管單位提供貨櫃堆放動態表以資稽查。
三、存站之進、出口、轉運實貨櫃、空貨櫃其儲位以電腦控管並提供
海關線上查核,經海關核准不分區存放者,得以電腦資料取代書
面「貨櫃堆放動態表」。
四、集散站或碼頭專區,應劃定特別區域用以堆置轉口之實貨櫃,不
得與裝運進出口貨物之貨櫃相混雜,必要時海關得要求加設隔離
設施。但其儲位以電腦控管並提供海關線上查核,經海關核准不
分區存放者,得以電腦資料取代書面「貨櫃堆放動態表」。
協調單位:海關。
項 目:十四、登載存貨簿冊及製作存倉貨物日報表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確實控管貨物進儲、出倉及存貨資料。
作業時間:每日繕製(或必要時列表)。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
十四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
二項。
作業要點:
一、貨櫃集散站業者應依海關規定之格式,備具貨櫃及貨物存放紀錄
簿冊或建置電腦進倉總簿檔,對於貨櫃及貨物之存入、提出、抽
取貨樣或其他海關規定之事項,均須分別詳細立即登載,海關得
隨時派員檢查貨物及簿冊或要求查閱或印取有關資料,並得要求
集散站業者將貨櫃及貨物之存入、提出資料傳送海關查核,貨櫃
集散站業者應指派相關業務人員配合辦理。
二、貨棧業者應依海關認可之格式,具備存貨簿冊或電腦進倉總簿檔
,對於存貨之倉位及貨物存入、提出、抽取貨樣或其他海關規定
之事項等,均須分別即時詳實登載,並依海關放行文件(訊息)
予以核銷按日製作或電腦列印報表備查;海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貨
物及簿冊(電腦進倉總簿檔),貨棧業者應指派相關業務人員配
合辦理。
協調單位:海關稽查(倉庫)單位。
項 目:十五、海上走廊轉運貨櫃裝卸船作業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
作業目的:確保海上轉運貨櫃(含進口、出口、轉口)安全運抵目的
港。
作業時間:運輸業者向海關申請核准後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
自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九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五項。
作業要點:
一、出口貨櫃海上走廊轉運作業:
(一)內陸貨櫃集散站憑放行訊息( N5204)裝櫃列印「出口貨櫃
清單」,並經專責人員核對無訛後憑以核簽「貨櫃(物)運
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於目的站欄位註明海上走廊
〔非實際出口船〕停靠碼頭代號),准予出站,並將貨櫃動
態訊息(AK重櫃出站)傳送至通關網路。
(二)「出口貨櫃清單」上方加蓋「海上走廊」,下方註明:運至
「○碼頭」裝「海上走廊船名」(含船隻掛號)至「○碼頭
」裝「出口船名」(含船隻掛號)。
(三)運輸業者經彙整由內陸貨櫃集散站運來及本場站放行之「海
上走廊船」貨櫃,列印完整(整船)之「海上走廊出口貨櫃
清單」一式四份,清單上加蓋「海上走廊」戳記,另檢具特
別准單申請書連同上列「海上走廊出口貨櫃清單」向海關稽
查單位申請,核准後(簽發單位留存一聯),憑以裝船,並
依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 N5204)訊息,採批次確認
方式傳送貨櫃動態訊息(AC海上走廊裝船)至通關網路,通
關網路憑以產生海上走廊出口貨櫃清單,傳送至運往地之運
輸業者或倉儲業者。
(四)出口貨櫃裝海上走廊船後,運輸業者辦理「海上走廊船」結
關時,應檢附二份經船長及貨櫃站專責人員簽章之「海上走
廊出口貨櫃清單」,一份併同該船所裝真正出口之「出口貨
櫃清單」,另一份作成關封隨船至目的地碼頭。
(五)目的地碼頭集散站專責人員憑關封之「海上走廊出口貨櫃清
單」監視卸船,由運輸業者傳送貨櫃動態訊息(AD海上走廊
卸船)至通關網路。進儲碼頭貨櫃集散站者,由倉儲業者傳
送貨櫃動態訊息(FG重櫃進站);直接裝出口船舶出口者,
運輸業者傳送動態訊息(AL直接裝船結案)。
(六)「海上走廊出口貨櫃清單」之貨櫃卸存目的地碼頭後,如有
再移至內陸貨櫃集散站或其他碼頭候裝「出口船」者,比照
一般出口貨櫃出進站作業方式辦理。如有全部退關及退關轉
船之情形者,均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進口貨櫃海上走廊轉運作業:
(一)貨櫃集散站業者應接收T1轉運准單( N5302)放行訊息或書
面轉運准單、轉運申請書,或符合免申報T1轉運申請書之卸
貨准單( N5158)訊息。於電腦銷艙並核對相關船名、航次
、貨櫃標誌號碼等資料無訛,始列印海上走廊貨櫃清單(裝
船清單);若有放行附帶條件(如押運、加封等),應依規
定辦理。
(二)貨櫃集散站業者應派員憑海上走廊貨櫃清單(裝船清單)逐
櫃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監視貨櫃出站,並
以電子資料傳輸辦理貨櫃動態登錄作業(將貨櫃動態訊息AK
出站傳送通關網路);由運輸業者將編製之「海上走廊貨櫃
清單」(須船長核章,一式四聯)交由海關稽查單位併同轉
運申請書隨船封送(各二聯)至目的地碼頭,海上走廊貨櫃
裝船後由運輸業者傳輸貨櫃動態訊息(AC海上走廊裝船)。
(三)目的港運輸業者憑「海上走廊貨櫃清單」及「轉運申請書」
卸船,由船邊值勤關員依裝船地海上走廊封包清表以申請之
專屬ID連線上網至通關網路辦理海上走廊轉檔;海上走廊貨
櫃卸船時,由運輸業者傳輸貨櫃動態訊息(AD海上走廊卸船
),進儲碼頭貨櫃集散站時,貨櫃集散站業者應將貨櫃動態
訊息(FG進站)傳送至通關網路。
(四)卸船後如需再運出站或進站者,其出入站作業及傳輸出入站
訊息比照轉運櫃出進站方式辦理。
(五)「轉運申請書」一份留底存查,一份送海關艙單單位作貨櫃
送達註記銷案。
三、轉口貨櫃海上走廊轉運作業:
(一)移儲本關區碼頭裝船轉口者:
1.轉口貨櫃以海上走廊船移儲本關區其他碼頭等候裝船轉口
者,專責人員憑特別准單及轉口貨櫃清單(訊息),核對
貨櫃標誌、號碼無訛後監視裝船(將貨櫃動態訊息〔AC海
上走廊裝船〕傳送通關網路),並於特別准單上簽註「已
監視裝海上走廊船」予以核章,再轉交船長簽章收受,攜
交移儲碼頭轉口貨櫃專區之專責人員,憑以卸櫃進儲(將
貨櫃動態訊息〔AD海上走廊卸船〕傳送通關網路),並於
特別准單上核章退回原核發單位銷案。
2.移儲碼頭專區之轉口貨櫃須再裝船轉口時,仍須依規定辦
理轉運申請書及轉運准單之申領手續,及以電子資料傳輸
辦理貨櫃動態登錄作業(將貨櫃動態訊息〔AY裝船結案〕
傳送通關網路)。
(二)移儲他關區碼頭裝船出口者:
1.貨櫃集散站業者應接收T2轉運准單( N5302)放行訊息或
書面轉運准單、轉運申請書。於電腦銷艙並核對相關船名
、航次、貨櫃標誌號碼等資料無訛,始列印海上走廊貨櫃
清單(裝船清單);若有放行附帶條件(如押運、加封等
),應依規定辦理。
2.貨櫃集散站業者應派員憑海上走廊貨櫃清單(裝船清單)
並列印「貨櫃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逐櫃核對貨
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監視貨櫃出站裝船,並將
貨櫃動訊息(AK重櫃出站)傳至通關網路。由運輸業者將
編製之「海上走廊貨櫃清單」(須船長核章,一式四聯)
交由海關稽查單位併同轉運申請書隨船封送(各二聯)至
目的地碼頭,海上走廊貨櫃裝船後由運輸業者傳輸貨櫃動
態訊息(AC海上走廊裝船)。
3.目的港運輸業者憑「海上走廊貨櫃清單」及「轉運申請書
」卸船,由船邊值勤關員依前項文件以申請之專屬ID連線
上網至通關網路辦理海上走廊轉檔;海上走廊貨櫃卸船時
,由運輸業者傳輸貨櫃動態訊息(AD海上走廊卸船),監
視貨櫃暫存轉口區,俟出口船到港後憑原「T2轉運申請書
」監視裝船,並傳輸貨櫃動態訊息(AY裝船結案)至通關
網路。
四、下列貨櫃可利用海上走廊同船裝載轉運:
(一)經海關查驗或免驗核准轉運之進口實貨櫃。
(二)已報關並經海關查驗或免驗放行准予裝船之出口實貨櫃。
(三)經海關核准轉運之轉口實貨櫃。
(四)載運調度國內各港口間之空貨櫃。
五、海上走廊船舶載運前點所列之貨櫃時,不得同時載運非海關監管
之貨櫃。
協調單位:起運地海關、貨櫃集散站、運輸業者、報關業者、目的地
海關、貨櫃集散站。
項 目:十六、使用海關封條加封核銷作業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嚴密控管海關封條之使用。
作業時間:隨時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
自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五條、第三十
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作業要點:
一、專責人員向海關稽查(倉庫)單位領取海關封條備用,領用封條
時應即清點無訛簽收。
二、使用之封條應按徵收加封費及免徵加封費類別,分別設置封條使
用紀錄簿,記錄各封條之使用情形,其欄位應包括日期、封條號
碼、貨櫃標誌號碼、使用單位人員簽名、規費證號、用途或備註
等。專責人員應負責催繳加封費,並按規定核銷,按月填報「封
條使用及加封費」統計表,次月五日前送海關複核無訛後,文件
依序歸檔備查。
三、封條如有故障應註記並繳還海關,遺失時應立即繕具理由書報請
海關處理。
四、加封費規費證貼證銷證時,注意規費證應完全貼牢於有關文件上
,不得浮貼、重疊或使用大頭針、訂書機、別針;並由專責人員
使用統一製頒之銷證專用鋼(銅)印或核銷章予以核銷。每一張
規費證均應加蓋一個鋼戳,且須攔腰蓋銷,三分之二在規費證上
,三分之一在文件上;銷證之印色,使用黑墨或紅色打印油,銷
印應力求清晰,不得模糊或重複印蓋,戳內日期並應準確。銷證
後於貼證處旁應加蓋專責人員章,並註明規費名稱及用途。
五、規費證經貼用後,應即核銷,核銷後不得重複使用,並應注意有
無偽造、變造或重複使用情事。
六、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
加封者,其加封費減半徵收。加封規費並得按月累計,自海關填
發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一次繳納。
七、業經海關加封或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規定自行加封之貨
櫃(物),經海關開櫃檢視或查驗後再由海關加封者,免徵加封
費。
協調單位:海關、運輸業者、報關業者
項 目:十七、貨櫃動態電子資料傳輸之查核作業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有效控管貨櫃之進站、存儲、拆櫃、出站及放行提領。
作業時間:貨櫃作業時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十
二條、「海運卸貨准單無紙化作業規定」、「貨櫃(物)
動態傳輸作業規定」。
作業要點:
一、倉儲業者應由通關網路接收准單及貨櫃清單訊息,憑以卸櫃進儲
。
二、貨櫃集散站業者應於貨櫃卸船、出站、進站及進儲等各階段作業
完畢,以電子資料傳輸辦理貨櫃卸船、出站、進站及進儲登錄作
業。
三、相關貨櫃動態訊息之傳輸、作業方式傳輸之動態訊息內容等,應
依「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辦理。
協調單位:海關、運輸業者
項 目:十八、其他經海關核發准單所指示及關務法規有關規定應
辦理事項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配合通關作業需要辦理特別准單核辦事項。
作業時間:隨時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
自主管理辦法」第六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十三條第
五款。
作業要點:
一、貨棧業者應依海關核發之准單所指示及關務法規有關規定辦理因
通關業務需要,經海關准單指示辦理之事項。
二、作業文件依序存檔備查。
三、貨櫃(物)運送單作廢或重複列印之管理:
(一)貨櫃(物)運送單作廢或重複列印,應經專責人員之主管(
或授權代理人)核准,並於電腦系統內記錄作廢或重印原因
供海關查核,若發現有異常或違章案件,應立即通報海關。
(二)作廢之貨櫃(物)運送單一式三聯應加蓋「作廢」字樣,並
由專責人員造冊留存歸檔備查。
協調單位:海關、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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