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船舶用品之申請驗放,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應由輸出人檢具出口報單及依
規定應行檢附之船長或船公司或其代理行之申請書及其他出口
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送海關出口單位審核,經核其品類量值
合理者,即准由稽查單位關員辦理船邊驗放。
(二)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或停泊於外錨區之船舶就地採購
之專用物料及船員食用品品類量值合理,不涉沖退稅及簽審規
定,且其整批出口之離岸價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其輸出
人得檢具發票及「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
(附件二)一式三份向海關申請,經核准後,由稽查單位關員
於船邊或港內碼頭邊查核無訛後裝運上船;其整批離岸價格在
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發票及申報表兼准單無訛者,
得免予船邊或港內碼頭邊查核逕行裝船。裝船後,輸出人應將
經船長、大副或輪機長簽章之申報表兼准單退回海關原核發單
位結案,必要時海關得派員上船查核。因故未能裝船者,輸出
人應將申報表兼准單退回海關原核發單位辦理註銷。未依規定
辦理者,海關得取消其免驗資格。
(三)在港船舶或停泊於航政機關劃設之外錨加油作業區域船舶就地
採購專用燃料(油),應符合下列規定:
1.輸出人應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海關辦理
專用燃料(油)出口報關驗放手續,並應於報單「其他申報
事項」欄填報本批貨物係供在港國際航線船舶或停泊於外錨
加油作業區域之國際航線船舶就地採購專用燃料(油)。
2.加油用船之來源及管理者以下列為限,並須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佐證其來源:
(1)輸出人或燃料業者所有或租賃,並由輸出人或燃料業者管
理。
(2)與輸出人、燃料業者具有承攬契約之承攬廠商所有或租賃
,並由該承攬廠商管理。
3.加油用船憑放行通知將專用燃料(油)運往國際航線船舶加
油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運往在港國際航線船舶加油者,其交貨單須經該國際航線
船舶船長或其指定人員簽證加油數量後,倘實際加油量與
報單資料不符者,輸出人應將交貨單送海關辦理報單更正
及審核作業。
(2)運往停泊外錨加油作業區域之國際航線船舶加油者,加油
用船工作人員應拍攝購油之國際航線船舶船名及其甲板加
油情形,並將交貨單交由該國際航線船舶船長或其指定人
員簽證加油數量後,再由輸出人將交貨單、照片送海關辦
理審核作業。
(3)輸出人應檢附相關文件證明受補給專用燃料(油)之船舶
確屬航行國際航線,辦理後續通關作業。海關審核交貨單
之實際加油量與報單資料相符者,應即辦理審結作業;其
有不符者,應依交貨單之實際加油量,於更正報單及電腦
檔後,辦理審結作業。
(4)預定加油之國際航線船舶因故取消加油,輸出人應填具出
口貨物註銷報關申請書,向海關申請註銷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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