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111011886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7年10月9日財政部關稅總局(67)臺基徵字第1935號函(中華民國 67年10月9日財政部關稅總局(67)臺北徵字第1265號函、中華民國67年1 0月9日財政部關稅總局(67)臺中徵字第760號函、中華民國67年10月9日 臺高徵字第12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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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1月3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徵字第 0931018059號公告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自93年11月8日起施行(原名稱:海關處理輪船公 司申請船用品及船舶日用品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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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徵字第0971019784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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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徵字第 09810170071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自98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海關處理輪船公司 申請船舶用品及船舶日用品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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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徵字第 10110210861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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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財政部關務署臺關業字第1021012910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之附件一、第5點之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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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財政部關務署臺關業字第 1031020774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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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財政部關務署臺關業字第 1031027786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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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政業字第1066003063號函修正發 布第1點、第5點、第6點及第5點附件三;增訂第 6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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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71011018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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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71021325號令修正發布 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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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91013159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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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111011886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船舶用品之申請驗放,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應由輸出人檢具出口報單及依
          規定應行檢附之船長或船公司或其代理行之申請書及其他出口
          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送海關出口單位審核,經核其品類量值
          合理者,即准由稽查單位關員辦理船邊驗放。
    (二)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或停泊於外錨區之船舶就地採購
          之專用物料及船員食用品品類量值合理,不涉沖退稅及簽審規
          定,且其整批出口之離岸價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其輸出
          人得檢具發票及「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
          (附件二)一式三份向海關申請,經核准後,由稽查單位關員
          於船邊或港內碼頭邊查核無訛後裝運上船;其整批離岸價格在
          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發票及申報表兼准單無訛者,
          得免予船邊或港內碼頭邊查核逕行裝船。裝船後,輸出人應將
          經船長、大副或輪機長簽章之申報表兼准單退回海關原核發單
          位結案,必要時海關得派員上船查核。因故未能裝船者,輸出
          人應將申報表兼准單退回海關原核發單位辦理註銷。未依規定
          辦理者,海關得取消其免驗資格。
    (三)在港船舶或停泊於航政機關劃設之外錨加油作業區域船舶就地
          採購專用燃料(油),應符合下列規定:
          1.輸出人應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海關辦理
            專用燃料(油)出口報關驗放手續,並應於報單「其他申報
            事項」欄填報本批貨物係供在港國際航線船舶或停泊於外錨
            加油作業區域之國際航線船舶就地採購專用燃料(油)。
          2.加油用船之來源及管理者以下列為限,並須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佐證其來源:
           (1)輸出人或燃料業者所有或租賃,並由輸出人或燃料業者管
              理。
           (2)與輸出人、燃料業者具有承攬契約之承攬廠商所有或租賃
              ,並由該承攬廠商管理。
          3.加油用船憑放行通知將專用燃料(油)運往國際航線船舶加
            油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運往在港國際航線船舶加油者,其交貨單須經該國際航線
              船舶船長或其指定人員簽證加油數量後,倘實際加油量與
              報單資料不符者,輸出人應將交貨單送海關辦理報單更正
              及審核作業。
           (2)運往停泊外錨加油作業區域之國際航線船舶加油者,加油
              用船工作人員應拍攝購油之國際航線船舶船名及其甲板加
              油情形,並將交貨單交由該國際航線船舶船長或其指定人
              員簽證加油數量後,再由輸出人將交貨單、照片送海關辦
              理審核作業。
           (3)輸出人應檢附相關文件證明受補給專用燃料(油)之船舶
              確屬航行國際航線,辦理後續通關作業。海關審核交貨單
              之實際加油量與報單資料相符者,應即辦理審結作業;其
              有不符者,應依交貨單之實際加油量,於更正報單及電腦
              檔後,辦理審結作業。
           (4)預定加油之國際航線船舶因故取消加油,輸出人應填具出
              口貨物註銷報關申請書,向海關申請註銷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