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績優自主管理專責人員獎勵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131001383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經海關指定實施自
    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由本人或實施自主管理
    業者或公協會推薦,於每年三月底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所
    在地海關申請:
    (一)執行自主管理業務,連續達三年以上之現職人員。
    (二)申請之前一年度,參加進修講習符合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
          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
          。
    (三)申請之前一年度至申請期間內,無違反關務法規而受處分。
    (四)申請前三年度,落實執行自主管理事項,且有下列情事之一:
          1.曾發現或遇有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
            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事即時通知海關。
          2.有成效顯著之具體優良事蹟。
    評審小組得對協助海關辦理相關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或提出興革意
    見經海關採納之受評人員給予特別加分,並應考量業別均衡性及受評
    人員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