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63年0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63年1月25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2682號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公債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
  。各期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立法理由〕
  為因應目前需要,對政府已發行未到期之公債,如因銀行利率變動須作
  必要調整時,授權行政院對公債利率及其發行條件作必要之調整,爰予
  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