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 。各期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為因應目前需要,對政府已發行未到期之公債,如因銀行利率變動須作 必要調整時,授權行政院對公債利率及其發行條件作必要之調整,爰予 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