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綠美化案件之委託管理或認養期限最長為六年,申請人資格及辦理方
式如下:
(一)地方政府及適當機構(以下稱受託人):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
規定及財政部授權由執行機關核定以委託管理方式辦理。受託人
定義如下:
1.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以及鄉(鎮、
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2.適當機構:指公立機構及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
(二)中央機關、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以下稱
認養人):由執行機關核定以認養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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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綠美化案件經執行機關同意辦理者,執行機關應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契
約(格式如附件一、二),契約存續期間,倘需新增委託管理或認養
之土地標的,應簽訂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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