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財政部台財產接字第 11230001240號令修正發布第8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公債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8月22日財政部(86)臺財產一字第 86020061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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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7月12日財政部臺財產管字第0910017161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 、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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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7年12月23日財政部臺財產接字第0973001062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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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財政部臺財產接字第101300012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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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財政部臺財產接字第 10230005450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第7點及第13點之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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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財政部臺財產接字第10430004162號令修正發布第8 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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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財政部臺財產接字第10630002890號令修正發布第8 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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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財政部台財產接字第10830000970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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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財政部台財產接字第 11230001240號令修正發布第8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八、抵稅實物處分價格之核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
          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及興櫃:
           (1)依出售當時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交易價格。
           (2)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出售,
              如原接管股票已全數出售,於接管後即予出售,其價格依
              本目(1)規定辦理。
          2.未上市、未上櫃:
           (1)第一次標售時,每股標售底價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每股抵稅
              金額計算。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
              按第二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2)經三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並
              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繼續辦理標售。未標脫
              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再按前一次標售底
              價降價二成列標。
           (3)經六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請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後,
              依本目(2)規定辦理標售。
           (4)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辦理標
              售,其每股底價依原接管股票將標售時之每股底價計算。
              但原接管股票全數標脫時,其每股底價依最近一次標售底
              價計算。
           (5)因公司減資移還稽徵機關核算減資後之淨值者,其每股底
              價依稽徵機關核算之每股淨值計算,如未標脫,其後續之
              處理,依本目(1)至(3)規定辦理。
           (6)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或核算減資後淨值,結果為零
              或負值者,由辦理機關繼續保管,視適當時機予以處理。
           (7)本目 (6)之股票經辦理機關評估重新辦理標售時,先移還
              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
              價,但淨值仍為零或負值者,按最後一次公告標售底價計
              算。如未標脫,依本目 (1)、(2)及(6)有關降價列標、資
              產重估及適時處理之規定辦理。
          3.其餘有價證券:由財政部核定之。
    (三)權利:按稽徵機關核定抵繳金額計算。其奉准公開標售,經列
          標未能標脫者,比照前款第二目(1)至(3)、(6)及(7)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