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下列案件勘查應繪製之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得以航照影
像(含遙控無人機拍攝之航照影像)套繪地籍圖後繪製分錄線及錄
號,免繪製地上物狀況;屬第一款案件,須經勘查人員實地比對使
用現況與航照影像相符:
(一)大面積之太陽光電標租、委託經營案件,及耕地放租案件。
(二)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大面積之提供申請開
發、借用、遭占用需了解概況案件。
(三)人力無法到達現場勘查或實地勘查危及人身安全案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勘查成果,執行機關每月應就其上月勘查成果
以抽查方式進行實地複查,抽查筆(錄)數,不得低於上月辦理筆
(錄)數百分之三。
本署各分署應依地區特性、標的面積或形狀及航照影像來源品質,
參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訂定複查前項勘查成果所繪製分
錄線或航照影像之地上物與實地量距誤差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