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6月12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接字第11330002260號 函修正發布第12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公債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9年4月15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財產秘字第3108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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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0年8月10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財產一字第12147號函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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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8年 5月24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財產一字第78007645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2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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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財產局接字第09830002031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2點(原名稱: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清查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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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財產局接字第10030012691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2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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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接字第 10930000980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28點,並自109年4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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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接字第10930003150號 函修正發布第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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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接字第 11030001600號 函修正發布第2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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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3年6月12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接字第11330002260號 函修正發布第12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二、下列案件勘查應繪製之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得以航照影
      像(含遙控無人機拍攝之航照影像)套繪地籍圖後繪製分錄線及錄
      號,免繪製地上物狀況;屬第一款案件,須經勘查人員實地比對使
      用現況與航照影像相符:
      (一)大面積之太陽光電標租、委託經營案件,及耕地放租案件。
      (二)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大面積之提供申請開
            發、借用、遭占用需了解概況案件。
      (三)人力無法到達現場勘查或實地勘查危及人身安全案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勘查成果,執行機關每月應就其上月勘查成果
      以抽查方式進行實地複查,抽查筆(錄)數,不得低於上月辦理筆
      (錄)數百分之三。
      本署各分署應依地區特性、標的面積或形狀及航照影像來源品質,
      參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訂定複查前項勘查成果所繪製分
      錄線或航照影像之地上物與實地量距誤差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