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財政部臺財產估字第10200165300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第8點,並自102年6月2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國有財產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應參考市價查估。但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
    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與其他公有土地辦理交換者,依財政部核定交
    換日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其價值。
    前項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價值。

三、依本計價方式查估評定或計算之國有財產價格,得為讓售價格、標售
    底價、贈與價格、交換價格或其他計算國有財產之價格;並得作為計
    算租金或地上權權利金之基礎。

八、依本計價方式查估之各項國有財產價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
    署應循估價作業程序提交所屬各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審核,並依規
    定將審核結果報由國有財產署提交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評定。
    他機關或機構查估之國有財產價格,經行政院或財政部交付複估者,
    得由國有財產署逕提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