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行政院院台財字第0950004461號函同意修正發布第3 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國有財產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以財政部長為召集人,財政部次長
    一人至二人為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如下:
  (一)內政部次長。
  (二)國防部副部長。
  (三)教育部次長。
  (四)法務部次長。
  (五)經濟部次長。
  (六)交通部次長。
  (七)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副局長。
  (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學者專家若干人。
    前項第十四款之人員,由財政部遴聘之,任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