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海岸養殖用地繳租及小規模經營養殖戶認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財政部臺財產管字第1040012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 1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國有財產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按養殖地區及種類計算繳租標準:
  (一)岩礁地區魚貝及其他養殖:
        1.一級:養九孔、龍蝦類,每公頃年繳六十公斤。
        2.二級:養石斑魚、鯛魚類,每公頃年繳八十公斤。
        3.三級:養其他魚貝類,每公頃年繳六十公斤。
        4.四級:養紫菜、青海菜、葡萄藻等經濟型海藻,每公頃年繳三
          十公斤。
  (二)陸上魚塭區魚貝粗放養殖:(分級以虱目魚折算繳租)
        1.一級:每公頃年繳三十公斤。
        2.二級:每公頃年繳二十五公斤。
        3.三級:每公頃年繳二十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