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署同意借用機關借用本宿舍後,應通知借用機關簽訂本宿舍借用契
約(格式如附件),雙方依契約約定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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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用機關每半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居住事實查考,瞭解使用人實際居住
情形。使用人應以本宿舍為其主要經常之居所,除使用人依規定向借
用機關請假外,以使用人每週至少四日於凌晨零時後,以本宿舍為住
宿地點,作為認定基準。
〔立法理由〕 本宿舍提供機關借用,應由借用機關本權責查明其使用人居住情形,爰參
照行政院「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第三點規定,增訂借用機
關每半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居住事實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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