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承德首長宿舍提供借用及管理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財產署公字第10535007410號函 修正發布第5點及第3點附件,並自105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國有財產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署同意借用機關借用本宿舍後,應通知借用機關簽訂本宿舍借用契
    約(格式如附件),雙方依契約約定事項辦理。

五、借用機關每半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居住事實查考,瞭解使用人實際居住
    情形。使用人應以本宿舍為其主要經常之居所,除使用人依規定向借
    用機關請假外,以使用人每週至少四日於凌晨零時後,以本宿舍為住
    宿地點,作為認定基準。
〔立法理由〕
本宿舍提供機關借用,應由借用機關本權責查明其使用人居住情形,爰參
照行政院「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第三點規定,增訂借用機
關每半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居住事實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