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利用國有土地辦理公開招商合作闢建經營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工作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5月9日財政部台財產改字第11350001550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第6點及第6點附件、第7點附件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國有財產

法規異動

修正

伍、土地使用現況及利用管制規定
    一、土地使用現況:本計畫範圍內選定之停車場闢場地點,為依停車
        場法規定得設置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之未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
        地。
    二、利用管制規定:依停車場法、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
        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計畫國有土地設置路外停車場之利用管制應依停車場法及利用空地
    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且依停車場法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已訂有涉及都市計畫法令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範內容,爰刪除第二項都市計畫法文字。

陸、辦理機關及期間
    一、辦理機關:國產署所屬分署。
    二、計畫期間:自 100年1月4日起至本計畫報奉停止之日止。依本計
        畫簽訂之合作闢建停車場契約(下稱合作契約),契約累計存續
        期間最長為6年。契約期滿即行終止,不再續約。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現行招商文件規劃之合作契約期間係由辦理機關依個案情形研訂
    辦理公開招商,辦理機關得在招商文件規範契約期間及屆期時得予延
    長續約,但該契約累計存續期間最長為 6年,期滿不再續約等規定,
    爰酌修第二項文字,以利實務執行。

柒、辦理方式
    一、辦理機關依本計畫辦理招選合作之民間業者時,以公開招標為之
        。
    二、招標對象及資格限制:投標人應為公司組織,並須檢附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表影本,或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列印之公司資
        料(經濟部商業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址https://
        findbiz.nat.gov.tw)。該等文件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
        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現仍為有效資料」字樣,所載營
        業項目須含有停車場經營業務。
    三、招標公告作業:
        (一)辦理機關應備妥招標公告、投標須知、合作契約及財產清
              冊供投標人參閱,俾投標人充分瞭解投標作業、雙方權利
              義務,及後續辦理事宜。
        (二)以土地權利金競標,權利金底價按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
              乘以百分之一計算。經公開招標而未能標脫之案件,辦理
              機關得將權利金底價逕行減一至二成計算,再予招標。
        (三)採郵遞投標方式為之。投標人應繳納押標金,押標金之金
              額為權利金底價百分之十(四捨五入至千位,最低為新臺
              幣<下同> 1萬元整),得轉作履約保證金或得標權利金
              ,或於開標後無息退還投標人。
        (四)辦理機關應於機關門首之公告欄及其網站之「招標資訊」
              張貼招標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4日。
    四、開標及決標作業:
        (一)辦理機關應派員會同監標人員(監標人員由主計人員任之
              )於開標時間前 1小時向郵局取回投標函件,當眾點明拆
              封審查。
        (二)投標單所填權利金不得低於招標底價,以投標權利金最高
              者為得標人,次高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標者有二標以上
              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
              高標者有二標以上者,比照辦理。
        (三)辦理機關停止招標一部或全部土地時,得公告停標或由主
              持人於開標時當場宣佈,投標人不得異議。
    五、簽訂契約及交付土地:
        (一)得標人應於決標後10日內,繳清依得標權利金百分之十計
              算之履約保證金(四捨五入至千位,最低為新臺幣 5萬元
              整)及當年度權利金,並會同辦理機關簽訂合作契約,以
              簽約日為契約起日。
        (二)前款履約保證金,得標人得以現金或公、民營銀行定期存
              單設定質權充當之。
        (三)得標人未依規定期限繳清履約保證金及權利金者,其押標
              金應予沒收,並由辦理機關通知次得標人按最高標之權利
              金取得得標權,及於10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及權利金,如
              次得標人未依限繳款時,則另行依法處理。
        (四)簽約後得標人應配合辦理機關之通知,會同辦理土地點交
              事宜。
    六、契約履行:
        (一)得標人應依契約規定之時間,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置平
              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並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領得停車場
              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若未獲核准,應解除契約,騰
              空返還土地,辦理機關收取之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全額無
              息返還,得標人不得請求任何賠償。但屬可歸責於得標人
              之原因者,辦理機關收取之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
              。
        (二)得標人限於本計畫土地作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使用,不
              得為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如:汽車洗車、租
              賃、買賣中古二手車、廣告業務等)。
        (三)得標人未於約定期限繳交權利金者,辦理機關應按月照欠
              額加收 5違約金,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最高以欠
              額之60計。但逾期2日以內繳付者,免計收違約金。
    七、財產檢查:辦理機關為瞭解本計畫土地之營運情形,得定期或不
        定期通知得標人至現場訪查,得標人應予配合。
    八、終止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辦理機關得終止契約。
        (一)得標人未依約定期限繳交權利金者。
        (二)得標人違反法令使用本計畫土地者。
        (三)得標人違反契約約定者。
        (四)得標人申請終止契約,且已騰空地上物者。
        (五)辦理機關另有處分、利用需要者。
        (六)其他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原因,致無法繼續為停車場使用
              者。
    九、退還權利金:依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辦理機關應
        按日數之比例退還權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