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 1090185874B號、原住民 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100001106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行政
院原住民委員會及教育部會銜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起施行;本細則經三
次修正發布,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全文
十九條。
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徵得設籍於該學區年滿二十歲原住民二分之一以
上書面同意外,其餘辦理方式及程序,準用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
或停辦準則之規定。」其精神在明定原住民重點學校以獲多數設籍學區內
之成年原住民書面同意,作為合併或停辦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前提,以重視
原住民族參與公共政策及表達意見之權利,係針對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作更詳盡之規範。行政院考量國際間對於成年定
義年齡逐漸下修,為符應國際潮流及對青年權益之保障,刻正推動民法成
年年齡修正案,將「成年」年齡從二十歲調降十八歲,經審酌本細則第七
條之立法目的,在保障成年原住民之公共事務參與權,而成年之年齡係依
民法規定,為避免民法成年之年齡定義多次滾動修正,本細則亦須屢屢同
步配合修正而增困擾,且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業已規定年齡條件,爰修正本
細則第七條,文字修正為「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
除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外,其餘辦理方式及程序,準用公立國民小
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之規定。」,俾利法安定性。

法規異動

修正

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除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
定外,其餘辦理方式及程序,準用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
則之規定。
〔立法理由〕
本條現行規定係在明定原住民重點學校以獲多數設籍學區內之成年原住民
書面同意,作為合併或停辦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前提,以重視原住民族參與
公共政策及表達意見之權利。行政院考量國際間對於成年定義年齡逐漸下
修,為符應國際潮流及對青年權益之保障,刻正推動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案
,將「成年」年齡從二十歲調降十八歲,而成年之年齡係依民法規定,為
避免民法成年之年齡定義多次滾動修正,本細則亦須屢屢同步配合修正而
增困擾,且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業已規定年齡
條件,爰本條文字修正為「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
除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外,其餘辦理方式及程序,準用公立國民小
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之規定。」,俾利法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