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年二月十日訂
定發布,配合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
公布,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之項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列促進適性及融合之特殊教育研究發展相關事項,作為教育部特殊
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提供諮詢意見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二
條)
三、配合本法修正本會委員設置人數為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另修正委員
組成代表,增訂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全國性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等,並明定教育行政人員、
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
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增訂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修
正條文第六條)
五、配合本法修正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