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教育部臺教綜(二)字第 1070066489B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5條;增訂第15條之1條文,並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於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訂定
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為
回應總統原住民族政策「應成立國家級原住民族教育專責機構」,並落實
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頒布之「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計畫(
一百零五年至一百零九年)」,另依據「國家教育研究院籌設計畫書」,
本院在籌備初期即有規劃「原住民族教育研究所」之設計,經考量整體業
務發展與職掌後,擬新增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爰擬具本規程第四條、
第五條、第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並配合修正編制表增加中心主任之兼任
員額數一人,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設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增設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及增列該中心掌理事項,爰刪除現行
    條文第五條第二款所定原住民教育之研究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配合增設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增列該中心掌理事項。(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平臺之整合及建置。
二、原住民族教育發展相關之研究。
三、原住民族學生學習成就之調查。
四、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專業諮詢之提供。
五、各國原住民族教育制度及政策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四條增設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爰增列本條明定該中心掌理
    事項。
本院設下列中心及室:
一、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
二、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
三、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
四、語文教育及編譯研究中心。
五、教科書研究中心。
六、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
七、綜合規劃室。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主計室。
十一、教育人力發展中心。
十二、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
〔立法理由〕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貳、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規劃原則
第八點第一款第三目前段規定:「各機關內部單位應依基準法第二十二條
至第二十七條規定設置及調整,另考量服務地區需要,得以派出單位或改
採任務編組方式組成之。」;並為回應總統原住民族政策「應成立國家級
原住民族教育專責機構」,並落實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頒布之「
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計畫(一百零五年至一百零九年)」,亦根據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設計畫書」,本院在籌備初期即有規劃「原住民族教
育研究所」之設計,爰增列本條第十二款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

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級教育制度、政策及問題之研究。
二、鄉土及多元文化教育之研究。
三、教育政策意見之調查及分析。
四、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
五、教育指標之研究。
六、教育需求評估之研究。
七、各國教育制度及政策比較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第四條新增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及第十五條之一新增該中心掌理事
項,爰刪除第二款所設原住民教育之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