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8月24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1120074182A號令修正發 布第8條、第12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處務規程)係一百零一年十二
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查銓敘部一百零二年
六月二十八日部法四字第一0二三七一七三六八號函附核議國立科學工藝
博物館(以下簡稱科工館)編制表意見表,其中核議事項第五項之核議結
果,請科工館日後修正處務規程時,應檢討資訊業務事項納入規範。復查
科工館自八十七年起於秘書室下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資訊作業小組」,
且科工館處務規程第八條秘書室掌理事項無明列資訊業務。茲審酌科工館
編制表置資訊類職稱,且目前職稱為分析師、設計師之現職人員亦置於秘
書室下,以任務編組之資訊作業小組從事資訊業務,爰修正處務規程第八
條及第十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秘書室掌理事項第五款資訊業務。(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四、工務機電維護。
五、資訊業務。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立法理由〕
一、依據銓敘部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部法四字第一0二三七一七三六
    八號函附核議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編制表意見表,爰增列秘書室掌理
    事項第五款「資訊業務」。
二、第六款由現行條文第五款移列,內容未修正。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