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四、工務機電維護。
五、資訊業務。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立法理由〕 一、依據銓敘部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部法四字第一0二三七一七三六
八號函附核議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編制表意見表,爰增列秘書室掌理
事項第五款「資訊業務」。
二、第六款由現行條文第五款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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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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