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1010165893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5點、第9點,並自102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
    主管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業務之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
    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敦聘教育、
    法律、學生事務、社會工作、人權教育等領域之學者專家、實務工作
    者、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及本部參事或督學兼任之;任一性別委
    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副司長兼任之
    ,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辦理之。

九、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相關部會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
    相關部會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則交由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大
    專校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