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
主管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業務之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
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敦聘教育、
法律、學生事務、社會工作、人權教育等領域之學者專家、實務工作
者、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及本部參事或督學兼任之;任一性別委
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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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副司長兼任之
,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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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相關部會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
相關部會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則交由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大
專校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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