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教保服務機構輔導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12 3A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0950000719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0950184136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0970006700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 0970243490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 0980187197C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 0990187265C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 1000219843E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1010234931B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補助辦理公私立 幼稚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245 85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稚)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031 18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145 351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1575 91B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7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1554 04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14479 9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155 987B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9點及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119 031B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7.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幼字第1090118 198B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8.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0544 77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作業原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9.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0586 97A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0.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774 20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1.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12 95A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3點附表,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2.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12 3A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基礎評鑑輔導: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基礎評鑑輔導
          機構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機構數為十五個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
          2.機構數為十六個至三十個者,最高核予十萬元。
          3.機構數為三十一個至五十個者,最高核予十五萬元。
    (二)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專業發展輔導計畫內
            容及輔導機構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機構數為十五個以下者,最高核予五萬元。
           (2)機構數為十六個至三十五個者,最高核予七萬元。
           (3)機構數為三十六個至五十五個者,最高核予九萬元。
           (4)機構數為五十六個以上者,最高核予十萬元。
          2.輔導經費:依各機構提報輔導內容及次數核定補助額度,說
            明如下:
           (1)每機構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六次,在機構總輔導時數不得少
              於三十小時,離島地區每機構每年至少五次,在機構總輔
              導時數不得少於二十五小時,核定基準如下:
              A.一般地區:
                a.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六
                  萬元。
                b.教保服務機構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
                  程,得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
                  核予八萬元。
              B.離島、原住民及偏遠地區:
                a.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十
                  萬元。
                b.教保服務機構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
                  程,得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
                  核予十二萬元。
           (2)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
              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契約期滿並經委託單位同意繼續辦理
              ,且近四年連續三學年績效考評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其
              輔導次數得調整為每年至少四次,在機構總輔導時數不得
              少於二十小時;每年最高核予六萬元。
    (三)支持服務輔導:依國幼班分布區域範圍及園(班)數(不包括
          準公共幼兒園)等情況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項目:
          1.業務費:每年最高核予八十萬元。
          2.輔導員經費:
           (1)專任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七十五萬元,每縣市每年
              至多核予二名。
           (2)兼任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四十萬元,每縣市每年至
              多核予四名。
          3.結合教保輔導團辦理者,每縣市每年最高核予七十萬元。
    (四)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
          關規定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及補助對
          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
          其補助比率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五)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
          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五、補助項目:
    (一)基礎評鑑輔導業務費支用項目:
          1.教保輔導團團員基礎評鑑輔導期間代課費(包括勞工保險及
            勞工退休金費用)、差旅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
            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2.由退休之教保輔導團團員擔任基礎評鑑輔導人員者,得支應
            出席費。
    (二)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參與
            本署舉辦專業發展輔導相關說明會及督導教保服務機構執行
            輔導之交通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
            雜支等。
          2.輔導經費支用項目:
           (1)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一千五百元,
              非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人每小時核予一千元,每次最高以
              六小時為限。
           (2)出席費:支應外聘專家學者之出席費用;受輔機構得依輔
              導歷程中特殊需求邀請前開人員到機構參與協作、給予諮
              詢或指導,且辦理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百分之二十。
           (3)膳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誤餐費。
           (4)交通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交通費;實報實銷且
              以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為限。但受
              輔機構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
              及船票之費用。
           (5)住宿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住宿費;受輔機構位
              處離島、原住民或偏遠地區為原則。
           (6)印刷費。
           (7)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專
              業發展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
              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三)支持服務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幼班相
            關業務所需經費,並得支應國幼班輔導教授或輔導員入園進
            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等
            必要支出。
           (1)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一千五百元,
              非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一千元。
           (2)出席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規定辦理
              。
           (3)膳費:輔導教授或輔導員之誤餐費。
           (4)交通費:支應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
              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辦理。
           (5)住宿費:支應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
              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辦理。
           (6)影印辦公事務費及資料蒐集費。
           (7)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幼
              兒園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
              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8)退休或任職私立學校之輔導教授或輔導員保險費:退休或
              任職私立學校之輔導教授或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之意
              外險,每人保額應參照「奉派至九二一震災災區實際從事
              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之公教人員投保意外險」,最高以三
              百萬元為限;現職公教人員不得再重複投保。
          2.輔導員經費:
           (1)專任輔導員:
              A.聘請代理代課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其他類型人員
                費用(含薪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年
                終獎金等)。
              B.差旅費:支應專任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
                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2)兼任輔導員:
              A.支應兼任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
                議、參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B.差旅費:支應兼任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
                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3)結合教保輔導團辦理者:
              A.支應教保輔導團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
                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B.差旅費:支應教保輔導團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
                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注意事項:
    (一)申請規定: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公告之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週期,每一
            幼兒園每週期以申請一學年,輔導次數以三次為限。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
            機構,每縣(市)每年以不超過五十個為原則。但在不逾本
            署全年度整體輔導預算數下,得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如逾
            專業發展輔導預算數,優先補助申請年數未逾二年之教保服
            務機構。
          3.輔導人員接受教保服務機構邀請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每人
            每年輔導總機構數以三個為原則;教保服務機構現職專任園
            長及教保服務人員擔任輔導員者,每人每年輔導總機構數以
            一個為限。但因特殊需求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該園之輔導人員。如於執行輔導
            階段經查有各該情事之一者,除即停止執行計畫外,該核定
            通過之教保服務機構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不得再提出計畫申
            請:
           (1)為受輔導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他工
              作人員或為受輔導機構負責人或園長之三親等內親屬。
           (2)擔任受輔非營利幼兒園或受輔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入
              園督導計畫主持人。
          5.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全機構班級數達五班以
            上者,得以部分班級參與輔導,但不得少於五班;參與基礎
            評鑑輔導之幼兒園,應全園參與輔導。
          6.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因計畫內容需求得申請
            由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主輔導員應具備輔導人員資格;
            次輔導員則應提具與輔導主題相符專長佐證資料,並經本署
            審查通過。二位輔導人員中輔導員以一人為限,且二人同時
            在機構輔導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如有規劃實施讀書會,
            其辦理時間以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入園輔導規定:
          1.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其於輔導期間所遺課
            務應自費排代。
          2.輔導人員每次入班觀察之班級數至少兩班。但期初備課、期
            末課程分享不在此限。
          3.輔導鐘點費自輔導人員入機構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之
            路程時間,且同一日同一機構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4.位處離島之受輔機構,其輔導人員因遇天候不佳、天災等不
            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入機構輔導者,得以視訊方式進行輔導。
            但辦理次數不得超過總輔導次數之百分之二十,且每次以一
            小時為限。
          5.教學面向之輔導時間以上課日之上午時段為原則;教學討論
            、期初備課、期末課程分享及讀書會等輔導時間不在此限。
          6.經核定通過之教保服務機構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專業發展輔導
            執行說明會;經核定通過之輔導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專業
            發展輔導相關會議及增能研習,其出席情形列為次學年輔導
            人員資格審查之參考。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推派課程領導人,且
            課程領導人應參與本署辦理之申請說明會、執行說明會及增
            能研習,並出席機構內教學會議,協助於教保服務機構內落
            實輔導建議,其出席情形列入次學年專業發展輔導計畫補助
            之參考。
          8.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若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
            除應繳回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署相關
            教保計畫之資格。
          9.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實際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其
            各次受輔導時數得納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三)輔導停權規定:經本署核定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輔導人員或受
          輔機構,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棄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放棄
          執行計畫次學年起三年內,輔導人員不得再擔任專業發展輔導
          人員,受輔機構不得再提出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