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基礎評鑑輔導: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基礎評鑑輔導
機構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機構數為十五個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
2.機構數為十六個至三十個者,最高核予十萬元。
3.機構數為三十一個至五十個者,最高核予十五萬元。
(二)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專業發展輔導計畫內
容及輔導機構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機構數為十五個以下者,最高核予五萬元。
(2)機構數為十六個至三十五個者,最高核予七萬元。
(3)機構數為三十六個至五十五個者,最高核予九萬元。
(4)機構數為五十六個以上者,最高核予十萬元。
2.輔導經費:依各機構提報輔導內容及次數核定補助額度,說
明如下:
(1)每機構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六次,在機構總輔導時數不得少
於三十小時,離島地區每機構每年至少五次,在機構總輔
導時數不得少於二十五小時,核定基準如下:
A.一般地區:
a.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六
萬元。
b.教保服務機構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
程,得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
核予八萬元。
B.離島、原住民及偏遠地區:
a.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十
萬元。
b.教保服務機構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
程,得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
核予十二萬元。
(2)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
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契約期滿並經委託單位同意繼續辦理
,且近四年連續三學年績效考評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其
輔導次數得調整為每年至少四次,在機構總輔導時數不得
少於二十小時;每年最高核予六萬元。
(三)支持服務輔導:依國幼班分布區域範圍及園(班)數(不包括
準公共幼兒園)等情況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項目:
1.業務費:每年最高核予八十萬元。
2.輔導員經費:
(1)專任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七十五萬元,每縣市每年
至多核予二名。
(2)兼任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四十萬元,每縣市每年至
多核予四名。
3.結合教保輔導團辦理者,每縣市每年最高核予七十萬元。
(四)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
關規定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及補助對
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
其補助比率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五)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
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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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
(一)基礎評鑑輔導業務費支用項目:
1.教保輔導團團員基礎評鑑輔導期間代課費(包括勞工保險及
勞工退休金費用)、差旅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
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2.由退休之教保輔導團團員擔任基礎評鑑輔導人員者,得支應
出席費。
(二)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參與
本署舉辦專業發展輔導相關說明會及督導教保服務機構執行
輔導之交通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
雜支等。
2.輔導經費支用項目:
(1)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一千五百元,
非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人每小時核予一千元,每次最高以
六小時為限。
(2)出席費:支應外聘專家學者之出席費用;受輔機構得依輔
導歷程中特殊需求邀請前開人員到機構參與協作、給予諮
詢或指導,且辦理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百分之二十。
(3)膳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誤餐費。
(4)交通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交通費;實報實銷且
以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為限。但受
輔機構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
及船票之費用。
(5)住宿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住宿費;受輔機構位
處離島、原住民或偏遠地區為原則。
(6)印刷費。
(7)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專
業發展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
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三)支持服務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幼班相
關業務所需經費,並得支應國幼班輔導教授或輔導員入園進
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等
必要支出。
(1)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一千五百元,
非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一千元。
(2)出席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規定辦理
。
(3)膳費:輔導教授或輔導員之誤餐費。
(4)交通費:支應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
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辦理。
(5)住宿費:支應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
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辦理。
(6)影印辦公事務費及資料蒐集費。
(7)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幼
兒園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
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8)退休或任職私立學校之輔導教授或輔導員保險費:退休或
任職私立學校之輔導教授或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之意
外險,每人保額應參照「奉派至九二一震災災區實際從事
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之公教人員投保意外險」,最高以三
百萬元為限;現職公教人員不得再重複投保。
2.輔導員經費:
(1)專任輔導員:
A.聘請代理代課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其他類型人員
費用(含薪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年
終獎金等)。
B.差旅費:支應專任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
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2)兼任輔導員:
A.支應兼任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
議、參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B.差旅費:支應兼任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
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3)結合教保輔導團辦理者:
A.支應教保輔導團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
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B.差旅費:支應教保輔導團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
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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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注意事項:
(一)申請規定: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公告之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週期,每一
幼兒園每週期以申請一學年,輔導次數以三次為限。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
機構,每縣(市)每年以不超過五十個為原則。但在不逾本
署全年度整體輔導預算數下,得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如逾
專業發展輔導預算數,優先補助申請年數未逾二年之教保服
務機構。
3.輔導人員接受教保服務機構邀請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每人
每年輔導總機構數以三個為原則;教保服務機構現職專任園
長及教保服務人員擔任輔導員者,每人每年輔導總機構數以
一個為限。但因特殊需求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該園之輔導人員。如於執行輔導
階段經查有各該情事之一者,除即停止執行計畫外,該核定
通過之教保服務機構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不得再提出計畫申
請:
(1)為受輔導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他工
作人員或為受輔導機構負責人或園長之三親等內親屬。
(2)擔任受輔非營利幼兒園或受輔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入
園督導計畫主持人。
5.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全機構班級數達五班以
上者,得以部分班級參與輔導,但不得少於五班;參與基礎
評鑑輔導之幼兒園,應全園參與輔導。
6.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因計畫內容需求得申請
由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主輔導員應具備輔導人員資格;
次輔導員則應提具與輔導主題相符專長佐證資料,並經本署
審查通過。二位輔導人員中輔導員以一人為限,且二人同時
在機構輔導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如有規劃實施讀書會,
其辦理時間以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入園輔導規定:
1.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其於輔導期間所遺課
務應自費排代。
2.輔導人員每次入班觀察之班級數至少兩班。但期初備課、期
末課程分享不在此限。
3.輔導鐘點費自輔導人員入機構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之
路程時間,且同一日同一機構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4.位處離島之受輔機構,其輔導人員因遇天候不佳、天災等不
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入機構輔導者,得以視訊方式進行輔導。
但辦理次數不得超過總輔導次數之百分之二十,且每次以一
小時為限。
5.教學面向之輔導時間以上課日之上午時段為原則;教學討論
、期初備課、期末課程分享及讀書會等輔導時間不在此限。
6.經核定通過之教保服務機構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專業發展輔導
執行說明會;經核定通過之輔導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專業
發展輔導相關會議及增能研習,其出席情形列為次學年輔導
人員資格審查之參考。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推派課程領導人,且
課程領導人應參與本署辦理之申請說明會、執行說明會及增
能研習,並出席機構內教學會議,協助於教保服務機構內落
實輔導建議,其出席情形列入次學年專業發展輔導計畫補助
之參考。
8.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若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
除應繳回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署相關
教保計畫之資格。
9.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實際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其
各次受輔導時數得納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三)輔導停權規定:經本署核定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輔導人員或受
輔機構,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棄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放棄
執行計畫次學年起三年內,輔導人員不得再擔任專業發展輔導
人員,受輔機構不得再提出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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