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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戲劇類涉外演出或支援器材設備收費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藝國光字第 1012004174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國立國光劇團涉外演出 或支援器材設備收費原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國立國光劇團國團秘字第0950001827C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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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藝國光字第 1012004174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國立國光劇團涉外演出 或支援器材設備收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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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戲劇類支援器材設備收費原則一覽表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