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預算經費支用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教育部臺教資(一)字第1060034100號函修正第3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先導型計畫經費編列原則:
  (一)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
        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經費項目編列及支用。
  (二)各先導型計畫如因應前瞻性、先導性或實驗性推動策略,應組成
        專案團隊(包括計畫辦公室)執行計畫;其於衡酌團隊成員任務
        及具備對外服務性質,得予彈性編列下列經費項目:
        1.人事費:先導型計畫屬由上而下之目標導向性質,且參與計畫
          人員係以跨系、跨院、跨校、跨國或跨領域角度切入各項計畫
          工作之規劃及推動,其人事費得依計畫之複雜度及挑戰性比照
          其他部會相關經費編列基準核實編列,計畫人數以不超過八人
          為原則;其編列項目及基準如下:
         (1)計畫主持人:比照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及行政院國家發
            展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編列(每月新臺幣一萬
            元至二萬五千元)。
         (2)共同或協同主持人:比照( 1)計畫主持人經費基準調整編
            列。(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至二萬元)。
         (3)博士後專任助理:比照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
            點規定編列(每人每月新臺幣五萬六千六百五十元至七萬七
            千二百五十元及年終獎金)。
         (4)博、碩士級兼任助理或教學助理:比照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
            之兼任助理工作人員工作酬金支給基準編列。
        2.行政管理費:先導型計畫得視挑戰性、複雜性及對外服務性,
          編列行政管理費,且不以委辦案件為限,本經費得由計畫執行
          機構統籌支用,不得自其他補助經費流入支用。編列基準依本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出國差旅費:先導型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或出席國際會議,應於
          年度計畫書中提出國計畫書及預算。出國計畫成果報告書應併
          附於年度計畫成果報告書,送本部辦理結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