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災害類別與潛勢分級:
(一)本作業規定所評估之災害,包括地震、淹水、坡地、人為、海
嘯及輻射,並依據不同災害潛勢影響程度訂定不同級別,如高
、中、低及無等級別。
(二)輻射另依核能安全委員會所規劃之核子事故疏散避難區,分為
預防疏散區、緊急應變區及防護準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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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估資料來源:前點災害潛勢評估所需資料,由本部協請下列機關或
單位提供:
(一)活動斷層分布圖: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二)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三)校舍耐震補強評估資料:本部與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四)淹水潛勢圖:經濟部水利署。
(五)土石流潛勢溪流圖: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六)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及大規模崩塌影響範圍圖:農業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
(七)順向坡分布圖: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八)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圖: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九)山坡地圖: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各地方政府權責業
管機關。
(十)人為災害有關圖資:相關權責業管機關。
(十一)海嘯溢淹潛勢圖:內政部消防署。
(十二)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圖:核能安全委員會。
(十三)校園災損統計資料:本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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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潛勢分級申復:各級學校對本部當年度災害潛勢評估結果存有疑慮者
,得提出申復,申復程序如下:
(一)申請期限:於本部公告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結果後二個月內
,至防災教育資訊網填寫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結果申復申請
表(如附表一),並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作業流程如附
圖一)。
(二)審查方式:各學校主管機關彙整完成申復學校名單後,以函文
(本部單位以會簽方式)提報至本部;後續依申復學校提出之
災害類別,由本部籌組檢核小組確認申復結果,並將該結果函
送學校主管機關;前述作業時間仍以本部實際公告者為準。
(三)同一年度各級學校申請校園災害潛勢申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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