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22日教育部臺教資(六)字第1132702229A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第5點及第8點附表一、附圖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災害類別與潛勢分級:
    (一)本作業規定所評估之災害,包括地震、淹水、坡地、人為、海
          嘯及輻射,並依據不同災害潛勢影響程度訂定不同級別,如高
          、中、低及無等級別。
    (二)輻射另依核能安全委員會所規劃之核子事故疏散避難區,分為
          預防疏散區、緊急應變區及防護準備區。

五、評估資料來源:前點災害潛勢評估所需資料,由本部協請下列機關或
    單位提供:
    (一)活動斷層分布圖: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二)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三)校舍耐震補強評估資料:本部與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四)淹水潛勢圖:經濟部水利署。
    (五)土石流潛勢溪流圖: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六)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及大規模崩塌影響範圍圖:農業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
    (七)順向坡分布圖: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八)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圖: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九)山坡地圖: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各地方政府權責業
          管機關。
    (十)人為災害有關圖資:相關權責業管機關。
    (十一)海嘯溢淹潛勢圖:內政部消防署。
    (十二)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圖:核能安全委員會。
    (十三)校園災損統計資料:本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

八、潛勢分級申復:各級學校對本部當年度災害潛勢評估結果存有疑慮者
    ,得提出申復,申復程序如下:
    (一)申請期限:於本部公告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結果後二個月內
          ,至防災教育資訊網填寫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結果申復申請
          表(如附表一),並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作業流程如附
          圖一)。
    (二)審查方式:各學校主管機關彙整完成申復學校名單後,以函文
          (本部單位以會簽方式)提報至本部;後續依申復學校提出之
          災害類別,由本部籌組檢核小組確認申復結果,並將該結果函
          送學校主管機關;前述作業時間仍以本部實際公告者為準。
    (三)同一年度各級學校申請校園災害潛勢申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