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91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
  。
  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
  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
  之。
〔立法理由〕
  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師資培育法之規定,修正第二
  項後段為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