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 。 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 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 之。
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師資培育法之規定,修正第二 項後段為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