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
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原第六條第三項,移
列為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外國學
生及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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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派外人員子女返國就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經派遣機關審核後,報
本部辦理:
一、入學申請表(包括志願序)一式二份。
二、派外人員子女經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三、派外人員奉派出國之派令(包括駐區異動之派函)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派外人員子女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文件)及成績單。申
請就讀或轉學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者,得另繳交相關學習成就證明
(文件為中、英文以外語文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五、同意派外人員子女得不在同一駐在國,或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每年返
國停留逾三個月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部或學校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定其他證明文件,應能證明派外人員派免生效日期、派駐國
別、擔任職務。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其為國外學歷者,應依大學辦理國
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學歷包括因駐在國無適當學校可供就讀,經派外人員事先報派遣機關
認定及本部同意,而取得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之高級中等學校之學歷,且
該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之學歷不受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六條
第一項有關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第一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對於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修業時間之限
制,條次變更為第六條,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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