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本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但為
前項第一款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員人數。
〔立法理由〕 依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教師有
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爰配合上開規定,
修正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事項所援引之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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