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66076B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4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立法總說明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
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地方
主管機關應協助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仍有
餘額者,得招收當學年度滿二歲之幼兒,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幼兒
與教保服務人員比例及教保服務人員配置規定之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當學年度滿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
    幼兒,得混齡編班及班級人數。(第二條)
三、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混齡之班級,每班得外加配置人力。(
    第三條)
四、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