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國家圖書館國圖事字第 11001002211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立法總說明

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訂定發
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為配合國家
圖書館原「演講廳」更名為「多功能展演廳」,且考量近年人力、使用設
備及維運費用增加,並參酌成本變動等因素,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修正
調整多功能展演廳對外場地使用規費收費基準。

法規異動

修正

國家圖書館各項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國際會議廳使用費:使用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時
    ,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
    計算,每小時加收一萬元。
二、多功能展演廳使用費:使用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
    時,每場次使用費二萬五千元;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每小時加收一萬元。
三、421 教室使用費:使用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時,
    每場次使用費五千元;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
    加收一千七百元。
四、停車場停車費:以進館及離館時間計算收費,每四小時為一時段,每
    時段停車費五十元;二小時以內,則採半價彈性收費,超過二小時,
    以單一時段計費。
五、補換閱覽證工本費:每張三十元。
六、館際合作提供書刊複印費:
    (一)國內複印資料每張三元,每件服務費二十元;郵資,平信五元
          ,限時十二元,掛號二十五元。
    (二)國外讀者向本館申請:本館提供資料複印,每十張或不足十張
          收費美金十元;每加印十張或不足十張,加收美金五元,以此
          類推。
七、掃描服務費:
    (一)圖書:A4以下黑白掃描每影幅四元、彩色掃描每影幅六元;A3
          以下黑白掃描每影幅七元、彩色掃描每影幅九元。
    (二)古籍:A3以下單頁掃描每影幅十元;A2以下雙頁掃描每影幅十
          五元。
    (三)書畫:A2以下掃描每影幅一百二十七元;A1以下每影幅一百七
          十元。
    (四)前三目規定之掃描收費不包括影像後製及詮釋資料著錄,以實
          際掃描影幅計價,於申請時確認掃描標的及數量後收費(採預
          付款),並由申請者自備儲存媒體。
〔立法理由〕
一、文字內容修改。
二、第二款原名稱「演講廳」改為「多功能展演廳」,另參酌近年人力、
    使用設備及維運費用增加,且考量成本變動等資料調整費用,故酌作
    文字內容修正。